陕西对“非婚小孩可登记”的政策发布相关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04 10:01:57|来源:|作者:
陕西省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服务,强化便民惠民服务,提高生育登记效率,给予“非婚小孩可登记”政策: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应即时办理
 
记者查询到,为进一步优化生育服务,强化便民惠民服务,提高生育登记效率,此前,陕西省卫健委曾印发关于《陕西省生育登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办理生育登记。其他情形生育子女的,也可予以生育登记。
 
生育登记凭证具有唯一性
 
《通知》中提到,生育登记可在登记人或夫妻一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
 
登记机构完成生育登记服务后应当为登记人出具生育登记凭证。生育登记凭证是办理机构为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出具的凭证,应当编号,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唯一性。开展生育登记工作现场办理和网上办理相结合,以网上办理为主。登记人可登录“健康陕西发布”微信公众号生育登记模块申请网上办理生育登记。
 
拟生育子女的夫妻,应持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办理机构或网上平台填写提交《陕西省生育登记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持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办理机构或网上平台填写提交《陕西省生育登记表》,抱养、收养人员凭收养证明办理生育登记。登记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予提交。
 
不得强制要求登记人提供相关证明
 
登记人的婚育状况由本人承诺,并承担相关责任。登记机构可通过全员人口库、生育信息登记系统进行查证,不得强制要求登记人提供相关证明。办理机构无法核实登记人基本信息和婚育情况的,应根据其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生育登记。
 
现场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即时办理,并出具《陕西省生育登记凭证》;网上申请登记的,办理机构应在登记人提交生育登记办理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生育登记,生成盖有电子签章的《陕西省生育登记凭证》,供相关部门调用或登记人下载使用。
 
登记机构超过办理时限未办理生育登记的,登记人可向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投诉,经核实后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当事工作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办理机构应当及时将生育登记信息上传生育登记系统。
 
可委托第三人代办
 
陕西省生育登记信息、出生人口信息与陕西省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共享。办理机构应根据共享信息,主动采集尚末办理生育登记人员的信息,并在与当事人核实后,做好登记工作。
 
办理机构应将办理生育登记的依据、时限、登记表样、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进行公开。登记人因工作、身体等原因本人无法到办理机构的,可委托第三人代办,办理机构按规定办理。实施全流程网办,实时查询办理进度和结果。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和跨地区网上通办。
 
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提供的信息不准确的,办理机构核实后可依法更正。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生育登记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刁难群众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机构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户籍或者居住地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生育登记,均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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