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长期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 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
发布时间:2023-06-01 13:09:58|来源:极目新闻|作者:刘盛钱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各方协同发力。白皮书指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既分工负责、又协同配合,以检察司法保护、能动履职助推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保护,共同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得更实。

  5月31日,据法治日报报道,5月30日上午,太原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太原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白皮书》和5起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其中,“马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引发关注。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12月与被害人王某某的奶奶确立恋爱关系后,与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妹妹共同生活。

  被告人马某某明知被害人王某某系13周岁未成年人的情况下,多次多地与其发生性关系、实施猥亵行为,后被害人王某某在医院检查诊断患有多种妇科疾病。

  检察院以马某某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并提出了对被害人王某某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支持起诉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作为与被害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且有强奸犯罪前科的人员,多次、长期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马某某多次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

  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后,依法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除依法支持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医疗费、检查费、营养费等费用外,还认为本案案发后,从未成年被害人王某某与其母亲的交流及聊天记录中看出其情绪消极,该案对其造成的身心创伤和影响是长期的、较难磨灭的,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

  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支持2万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

  太原中院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除给予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和心理康复治疗等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外,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更能体现对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的原则。

编辑: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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