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市金塔县女子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为了逃避抽血检查,她以身体不舒服为由,躲入卫生间拒不出来。僵持40多分钟后,杨某某以民警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拍到其隐私为由,辱骂、推搡女民警,并将其左肩章扯掉。在被强制带至抽血室后,杨某某辱骂、袭击民警,导致一名民警受伤。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和袭警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据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消息,2023年2月13日22时许,杨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至金塔县解放路,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要求杨某某现场接受呼气式酒精检测,杨某某拒不配合。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进行血样采集,抽血时杨某某以身体不舒服为由,要求上卫生间,一女民警遂陪同其至女卫生间。
后杨某某躲入女卫生间逃避抽血,经民警多次劝告,杨某某拒不出来。双方僵持时间长达40余分钟后,杨某某打开卫生间隔断门,发现民警左肩部佩戴执法记录仪,随即以执法记录仪拍到其隐私为由辱骂、推搡女民警,并将其左肩章扯掉。现场民警遂将杨某某从卫生间强制带至医院急救中心抽血室进行抽血。在抽血室内,杨某某拒不配合采集血样,并继续辱骂民警。在民警对杨某某进行徒手控制时,杨某某借机在一名民警腹部踏了两脚,致使民警受伤。
金塔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和袭警罪提起公诉。庭审中,杨某某对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和袭警行为均自愿认罪认罚。
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不服从管理,甚至为逃避执法检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袭警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