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上半年,14岁的初中生小玲在社会上认识了新朋友,看到对方身上的文身觉得很酷,便动了文身的念头。当年5月21日,小玲来到市区某美容生活馆咨询文身相关事宜,店主李某明知小玲是未成年人,但与小玲简单沟通后,便为小玲在其手腕和小腿处,文上了她心仪的图案,并收取了750元费用。
明知对方未成年,文身店依然为只有14岁的姑娘提供了文身服务。年轻人一时好奇的文身行为,却让自己不久后无法通过入学体检,而与自己心仪的专业失之交臂。因协商赔偿不成,姑娘和监护人起诉文身店,要求被告承担正规医院清洗文身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金。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5月25日从浙江衢州市柯城区检察院获悉,该院支持这起民事侵权案件的诉讼,积极帮助当事未成年人合理维权。经法院调解,文身店主最终向当事未成年人赔礼道歉、退还文身费用750元,同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去年中,14岁的初中生小玲(化名)因觉得文身很酷,就到市区某文身店咨询文身相关事宜。店主张某明知小玲未成年,仍为其手腕和小腿处文上图案,并收取750元文身费。
小玲一开始未意识到文身的严重性,直到不久后中专入学体检时,因身上两处文身,小玲未能通过学校的入学体检,与心仪的专业失之交臂,她才对自己当时的决定懊悔不已。
此后,小玲的父亲带着她多次到文身店与店主张某协商赔偿,并提出要带女儿去正规医院清洗文身,费用由张某承担。张某拒绝,仅同意帮小玲在店内清洗文身。
一次偶然的机会,柯城区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小玲因文身导致就学专业受阻。经检察官调查走访发现,张某文身店墙上虽张贴“未成年人禁止文身”的提醒图标,但对未成年人的消费要求,张某未做到善意劝导和拒绝。其明知小玲系未成年人仍为她提供文身服务,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张某无证开展清洗文身医疗美容服务,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将侵害不特定公众的身体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认为,14周岁的小玲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和认知能力尚未成熟,尚不能正确认识文身对其身体及人格利益造成的损害和影响,继而导致正常就学、就业受阻。根据小玲的申请,柯城检察院支持小玲起诉张某侵害其身体权、健康权,要求张某返还其文身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1万元。
2023年5月9日,柯城区法院受理该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法官主持调解,被告张某对原告及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真实性表示无异议。
经检察官和法官释法说理,小玲和张某都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张某明知小玲还没成年的情况下未尽到规劝义务,为牟利仍为其提供文身服务的过错。小玲主动寻求文身,本身存在一定过错,但念及其当时只有14周岁,心智尚未健全,思虑不周,极易一时冲动,且清洗文身费用高难度大周期长。征求双方的意见后,张某主动赔礼道歉、退还文身费用750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2022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还专门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