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男子月薪3万因虚报学历被开除 能力与岗位匹配但诚信更重要!虽然说有学历不一定等于有能力,但是一开始就想着蒙混过关,公司有言在先,解雇也无可厚非,自己先作假就不能怪公司了。
据报道,江苏南京张某2020年入职南京某公司担任新媒体运营总监,转正后薪资3万元。后张某在试用期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他将公司诉至法院。
原来张某在入职时称“在南京大学某专业学习,学历本科,非全日制”,而公司并未收到其学历证书原件。公司认为张某虚假学历。
张某却表示,自己自学了相关课程,因工作家庭原因未取得学历证书,且自己能力与岗位匹配,公司以虚假学历为由解除合同违法。
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提供学历前后不一致违反双方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驳回张某诉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不少网友纷纷表示,虽然说有学历不一定等于有能力,但是一开始就想着蒙混过关,公司有言在先,解雇也无可厚非,自己先作假就不能怪公司了。
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发文:【以案说法】劳动者虚报学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小明
用人单位:甲公司,系二手奢侈品交易平台,主要通过直播、电商买卖二手奢侈品
案情简介
小明于2020年9月向甲公司求职,提交了个人简历,填报了《面试登记表》,载明自2009年9月至2013年7月在南京大学经贸专业学习,学历本科,非全日制,表格下方的员工本人声明部分载明:本人承诺所写的一切资料真实,并自愿承担因隐瞒事实而带来的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一切后果,本人愿意接受甲公司对上述填写资料做背景调查,小明签字确认。
甲公司向小明发送了《录用确认函》,录用小明为新媒体运营总监,合同期三年,从入职第一天起算,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薪资由税前工资2.4万元和奖金构成,从第四个月执行转正薪资标准,即税前工资3万元和奖金,每半年根据工作表现情况调整薪资,作息时间为单双休,此外还有年假、社保等,并通知小明携带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原单位离职证明原件等,于2020年9月27日上午9时报到。
小明如期报到,当日即与甲公司签订了《劳务协议》,约定:小明的劳动报酬与《录用确认函》一致,甲公司如发现小明提供的个人文件或信息是虚假的情况,可以随时解除协议,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小明另填写了《入职登记表》,载明自2009年9月至2013年7月在南京大学管理、贸易专业学习,学历本科,类型(全日制/其他)栏为其他,表格下方的员工本人声明部分与《面试登记表》一模一样,抄写,签字。小明还签字确认知悉《薪资确认单》《新员工入职导引流程》《员工手册》,并领用了工牌和门禁卡。
《新员工入职导引流程》要求新入职员工提交学历证书复印件等,如未提交则应于2020年10月27日前提交,逾期未提交造成的法律后果及劳动风险由本人负责,小明签字确认知悉,但未勾选学历证书复印件一行的“完成”栏。
甲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不得录用不诚信者或背景调查不符合要求者。员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之一,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赔偿金。在员工签字确认部分,小明抄写了“本人申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本《员工手册》之内容,并将自觉遵守,如有违反,将接受公司处罚”,并签字确认。当日,小明即入职。入职后平均工资32538.75元/月。
2021年3月15日,甲公司以小明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征询工会意见后,向小明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明不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后,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2538.75元。
小明认为,甲公司在招聘我从事运营总监时未提出学历要求,双方不是因学历才建立劳动关系,现在甲公司以我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也未明确我到底不符合录用条件哪种情形。事实上,我的工作能力与岗位相匹配,在试用期内持续超额完成甲公司业绩指标,完成了建立团队的任务,是甲公司不愿意兑现承诺的高薪而已。如果学历是胜任岗位的关键性要素,甲公司应在2020年10月27日提交学历证书复印件的最后期限向我发出解除通知,而且我从事的岗位并非对劳动者的学历与履历有特殊要求,我是自学的南京大学商贸管理课程,后因工作、家庭原因学业未完成,没有取得学历证书。甲公司单纯以虚假学历为由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甲公司与小明已建立劳动关系。诚实信用是劳动者入职的最基本要求,不因劳动者胜任工作而排除。甲公司在《录用确认函》中明确要求小明报到时提交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在《新员工入职导引流程》中再次限期要求小明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充分说明甲公司录用小明有学历要求,小明提供的简历、填写的《面试登记表》和《入职登记表》,均载明了学习和工作经历,小明多次签字承诺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其自愿承担因隐瞒事实而带来的一切后果等,说明小明知晓甲公司对学历的要求,以及不如实提供资料和信息的后果,但小明未如实、及时提供,且小明填写的学习经历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形,违反了其与甲公司的约定和《员工手册》关于录用条件的规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甲公司以小明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征询工会意见后解除与小明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故对小明主张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应支付经济赔偿金,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了小明的诉讼请求。
小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诚信是一个人立足于世最基本的品质。本案中,甲公司是以销售奢侈品为主要业务的单位,对客户诚信是其长久的生财之道。小明的确在新媒体运营总监岗位上干得风生水起,但虚报学历却是不争的事实。甲公司担心小明不仅敢于学历造假,还可能在其他方面造假,甚至欺骗公司,欺骗客户,于是选择了及时解除劳动合同。小明则因为学历造假,失去了薪水丰厚的岗位,获得的却是行业中的负面评价,他之后的就业之路想必困难重重。在此提醒各位求职者,在填写个人简历时,不应夸大甚至虚构履历,否则,很可能会因不诚信导致不利后果。求职路漫漫,带好毕业证书的同时,更要记得带着诚信上路。
编辑:澜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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