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买到有异味鸡胸肉 商家愿意10倍赔偿
发布时间:2023-04-20 13:42:55|来源:澎湃新闻|作者:李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4月16日下午2点多,西安市民孟先生在人人乐超市西门店买了一块鸡胸肉,价格2.01元。“当天要请朋友在家吃饭,已经买了其他菜,下午又补买了点。”孟先生说,鸡胸肉是冰鲜的,当时的标牌写着大大的“7.99、海报商品”字样。超市卖的时候,鸡肉底下有铺冰,自己回去后也放在了冰箱。下午5点多开始做饭,清洗肉时他便觉得不大对,切肉的时候便发现鸡肉有异味,闻着一股腥臭味。一切不要紧,切完后臭味四散,切肉的刀和砧板都有味,洗了好几遍都无法去味。

  购买的鸡胸、小票,孟先生认为,刀具和砧板沾染了鸡肉无法再用商家应赔偿

  当晚7点多,孟先生带着肉和小票,还有刀具和砧板返回超市,想了解问题所在。“当时两个工作人员都确认闻到异味”,孟先生说,处理问题时自己一直等待,处理并不积极。他要求查看自己购买鸡肉的合格证、检疫证明等,商家也没有出示,等到最后对方只拿出了一个纸箱,说是肉品的外包装。

  “刀和砧板没法再用了,我要求赔偿,后面客服人员说可以赔偿商品的10倍价值,也就是20元。”孟先生说,商家的这一赔偿方式他十分不满,自己常年健身总在超市买鸡肉,唯独这一次买到的有问题。

超市:

可以10倍赔偿 其他赔偿不能满足

  4月19日,超市冷柜中没有当初孟先生购买的同款鸡胸肉再售

  4月19日,华商报记者跟随孟先生再次来到人人乐超市西门店,4月16日协商未果,孟先生把自己的刀具砧板和半块鸡胸和购物小票留在了超市,超市将所有物品冷冻储存,从外观看不出明显异常,因为冷冻也没有闻到异味。也未见到16日处理问题的工作人员。

  超市一名负责人员接待了孟先生,对于孟先生要求退货赔偿的要求,负责人明确超市销售经营的肉品质没有问题,都有正规来源,从进货到仓储售卖都有完善流程。同款的鸡胸肉销售出去后,只收到孟先生一人反馈异常。可以提供鸡肉的检疫证明合格证等,在随后商家出示的检疫报告可以看到,鸡肉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5日,抽样检验日期为9月16日,产品合格。

  负责人表示,孟先生此次购物体验不良他们致歉,商品质量没有问题,他们出于歉意愿意退货,按商品价值10倍赔偿,也就是20元。至于孟先生要求的赔偿砧板和刀具,从未有先例,赔偿1000元也不能接受。

  商品本身价值不高只有2元,就算10倍赔偿也只有20元,对于只赔20元,孟先生坚决不同意,他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当时商家也确定鸡肉有异味,愿意10倍赔偿,如果没有问题商家也不会同意,但是根据法律,不足1000按1000元赔偿,而不是仅10倍。

编辑:菲菲
免责声明:文章转载自网络。文章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风险自己甄别并承担后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删除处理!

图文推荐

相关阅读

资讯

产业

新闻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