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载客汽车除了后备箱和车顶的行李架,其他地方不得载货,也就是不能放置物品。但实际生活中,不少人会在座位上放置随身物品,例如包包,这种情况一般不属于人货混装,但对于放置随身物品多少属于人货混装,法律条文的规定未详细明确。
近日,一对夫妻自驾游携带大量日用品,在贵州剑河县,被交警以人货混装为由拦下。这一新闻引发轩然大波。很多网友不解:谁家买车只是为了坐人,后座上放点自己的东西还违法了?
在剑河县交警检查站执法现场,当事人当场表现得比较激动,并且说自个并没有拆除后座,而且是个人日常用品不是货品,不接受交警的认定,发视频到网上后引发关注。4月22日,剑河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回应称,已关注到该视频,视频中的车确实属于人货混装,载客汽车除了后备箱和车顶的行李架,其他地方不得载货,但交警采取人性化执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未进行处罚。
相关视频截图
虽然最后交警柔性处理,事后当事人也发视频称,“我们和警察和解了,请大家不要胡乱猜测”,但很多人仍觉得人货混装的认定过于随意,执法造成了更大的困惑。
尤其快到五一假期,许多人计划自驾游出游,到时会将大包小包搬上车。大家担心,自己到时会不会被查,被认定为“人货混装”呢?
在人货混装的认定上,货车载物车厢不能带人,就好比大卡车除驾驶室外不能坐人,这是显而易见的,很好理解。但像家用轿车、SUV等一般小客车的“人货混装”,“货”具体是指什么,放多少“货”属于违规,法条规定得非常含糊——只有“不得载货”四个字。这意味着,交警执法时可以罚也可以不罚,可扣车也可以放行,具有相当大的裁量权。
在一般人的朴素理解中,交法中的“不得载货”,应该是指家用小汽车不能作为生意用途来运送大宗交易商品,也就是把客车当成拉货用,客车成了做买卖的工具。这种情况下,“货”是指用来出售的货物,不包括自用或家庭用的合理数量和品类。
而剑河县交警大队工作人员的解释是,法律条文中的“货”就是货物、物品,并非用于出售的才叫“货”,个人自用物品也叫“货”。从执法现场两方的交流看,交警认定人货混装的另一个依据是,物件占据了后排座椅。这也是执法中普遍采取的标准,如果后座上摆放了东西,或者放平后座来摆东西,哪怕是自用的,也是人货混装的“证据”。这个实际执法标准,是除“货”字释义外,另一个争论焦点。
长途自驾的使用场景下,在后座上摆放行李、食物、衣服等随身物品,是非常自然的做法。对于SUV车主来说,放倒后排座椅扩大后备箱空间,来装更多的自驾消耗品和日用品,是这类车型本身的特点,只要东西没伸出窗户,后备箱能锁定,很少有人会觉得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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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交警认定“人货混装”,要求车内不能放置过多的物品,有安全方面的考虑。有人就提到,后排放置的物品比较多,在紧急情况下被甩到前排,会干扰司机驾驶。但即便是这样,也需要有一个起码的标准,比如堆放在座位的货物高度不能超过多少米,不能遮挡后窗视线,或者需要打包、固定好,没有冲出来的危险等,好让人有个稳定的预期,知道自己有没有犯规,会不会被处罚。
而在另一些情形中,交警的执法标准似乎不完全是为安全考虑。这次新闻底下,有很多网友吐槽,有人自己在车里放了几箱矿泉水,有人后备箱里放了十几斤西瓜,有人在后座上放了一个电脑主机,结果都被认定为人货混装。交警给的理由是,无法判断这些物品是自用还是出售,只能一视同仁,对车主进行处罚了。
在含糊的法条、混乱的执法状态下,外界难免怀疑交警队人货混装的处罚,不是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而是为了乱罚款、多创收。交法明文规定不得向交警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罚款多少作为考评依据,相信大多数地方交警不是利用人货混装的法条来牟利,可法条及执法的现实,又让交警无法自证动机的清白。
像贵州剑河县这样,交警最后的处理算是客气的。可在大量无法监督、日常交警执法频密的地方,要求每一位被查的车主和交警据理力争,要一个让人信服的说法,似乎也不现实。人货混装的执法,让交警面临有法不依或有法乱为的难堪,也让车主陷入随机违法的头疼状态,难道任由这个局面持续下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