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即应当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重婚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
5月4日,“江西法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则案例。一名女子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仅与丈夫的姐夫同居,竟然还要求丈夫赔偿10万元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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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李某(女)与赖某(男)自由恋爱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子。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好。
自2011年起,李某外出务工,赖某留守家中,夫妻聚少离多。李某外出务工期间,曾与赖某的姐夫非法同居数月。发现妻子婚内出轨后,赖某多次与李某沟通联系,希望能调解双方矛盾,未果。
自2019年起,李某拒绝与赖某共同生活。2023年3月,李某以夫妻双方已分居多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离婚。庭审中,赖某要求李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6万元。李某承认其婚内出轨的事实,但认为这是赖某不顾家庭责任,缺乏关心关爱所导致,并要求赖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二)与他人同居”之规定,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与赖某离婚,并判决李某赔偿赖某精神损失费5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