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生态修复 抚平大地“伤疤”:马鞍山进一步规范废弃矿山市场化生态修复管理,日前,马鞍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废弃矿山市场化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科学有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工作,提高生态保护修复综合效益。
《实施意见》要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相关规划,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机制,科学、合理编制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方案,采取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转型利用以及综合利用等方式,实施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实施意见》限制和明确了矿山修复范围和工期,要求修复治理范围原则上控制在原矿山采矿权范围以及破坏损毁的土地、高陡边坡和山体坡面,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从项目方案获得批复到完成最终验收原则上时间不超过3年。
“此次规范性文件的印发,是我市矿山生态修复工作的一次突破,其中诸多创新之举值得关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中严格限制废弃土石量的利用数量,根据矿山生态修复项目规模及投入等因素明确废弃土石量最大利用数量上限,这一举措既破解了县区政府废弃矿山修复资金投入不足的难题,又避免了“以生态修复之名,行非法采矿之实”现象的发生。
为进一步完善审查制度,《实施意见》提出,首次实行县市两级审查制度和多部门联合审查制度,形成多部门联合把关、齐抓共管的审查格局,以此保证修复方案和土石料利用方案科学合理合规。此外,《实施意见》还进一步规范了项目招投标、生态修复资金、修复项目现场管理。
《实施意见》明确,强化修复项目监管,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在实施前应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在生态修复实施过程中落实现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设置施工牌,注明监管监督单位和电话,避免出现尘土飞扬、噪声污染。
《实施意见》指出,自然资源部门与生态环境部门将加强联合监管,对全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按照“拓展路径、联动监管”的要求,加强信息共享,加大联合监管力度,市级单位按季度开展现场督查、检查,县级单位将按月开展现场督查、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规范现场施工,保证矿山修复项目顺利完成。(记者 任德玲 通讯员 彭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