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液化石油气非法添加二甲醚重庆这家公司被罚18.5万元,国家规定禁止将二甲醚非法添加至液化石油气储罐中作为民用燃烧剂使用,一些商家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向液化石油气里面非法掺入二甲醚,但二甲醚自身含氧性容易腐蚀(溶解)储罐瓶嘴阀门橡胶密封圈,导致储罐发生液化气泄漏,遇明火极易引发燃爆事故。
由于二甲醚和液化石油气的成本差异较大,部分商家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向液化石油气里面非法掺入二甲醚,以达到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目的。
6月8日,记者从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近期查处了一起跨区域违法充装气瓶案。
上个月,璧山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王虎液化气经营部库房内的25瓶液化石油气进行抽样。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该批次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二甲醚含量为82.92%。对当事人王虎询问得知,该批次产品是从重庆市璧山区星原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原公司)购买。执法人员对星原公司相关当事人进行多次询问、调查,得知星原公司销售给王虎的液化石油气是在位于江津区的重庆名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充装的。
随后,执法人员对重庆名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询问调查,发现重庆名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办有营业执照、气瓶充装许可证。2023年2月,星原公司技术改造升级,拆除了相关充装设备。2023年2月6日至3月1日,星原公司先后20次用危化车(渝AH5898)将星原公司的气瓶运送到重庆名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充装,共充装二甲醚36370kg,货款161334元,充装液化气8000kg,货款57305.7元。在2023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26日的17次充装过程中,重庆名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用液化气瓶充装二甲醚的行为。
重庆名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对星原公司的液化气瓶充装时,未建立充装电子档案,未按照规定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4月28日,璧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18.5万元的处罚。
璧山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二甲醚自身含氧性容易腐蚀(溶解)储罐瓶嘴阀门橡胶密封圈,导致储罐发生液化气泄漏,遇明火极易引发燃爆事故,若相关充装企业在充装过程中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操作,将存在极大的公共安全隐患和社会安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