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保护儿子连刺丈夫3刀法院判母亲无罪 哪些情况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发布时间:2023-06-18 18:44:19|来源:海南广播电视总台|作者:

  女子为保护儿子连刺丈夫3刀法院判母亲无罪 哪些情况应认定为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2023年)。

  其中一起案例显示,一位母亲为保护术后的儿子免受严重伤害,用水果刀将施暴的丈夫刺成重伤。法院宣告,母亲无罪。

  【基本案情】

  邱某某(女)和张某甲(男)案发时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和、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处于分居状态。

  二人之子张某乙9岁,右耳先天畸形伴听力损害,经三次手术治疗,取自体肋软骨重建右耳廓,于2019年6月5日出院。

  同年7月2日晚,邱某某与张某甲多次为离婚问题发生争执纠缠。次日凌晨1时许,张某甲到邱某某和张某乙的住所再次进行滋扰,并对邱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后又将张某乙按在床上,跪压其双腿,用拳击打张某乙的臀部,致其哭喊挣扎。

  邱某某为防止张某乙术耳受损,徒手制止无果后,情急中拿起床头的水果刀向张某甲背部连刺三刀致其受伤。邱某某遂立即骑电动车将张某甲送医救治。经鉴定,张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检察机关以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邱某某因婚姻纠纷在分居期间遭受其丈夫张某甲的纠缠滋扰直至凌晨时分,自己和孩子先后遭张某甲殴打。为防止张某乙手术不足一月的再造耳廓受损,邱某某在徒手制止张某甲暴力侵害未果的情形下,持水果刀扎刺张某甲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

  同时根据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应当认定邱某某的正当防卫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不负刑事责任。依法宣告邱某某无罪。

  造成施暴者重伤就一定防卫过当?

  最高法指出,认定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的手段、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史等进行综合判断。

  邱某某在自己遭到张某甲辱骂、扇耳光殴打后,虽然手中藏有刀具,但未立即持刀反抗,而顺势放下刀具藏于床头,反映邱某某此时仍保持隐忍和克制。张某甲将其子张某乙按在床上殴打时,具有造成张某乙取软骨的肋骨受伤、再造耳廓严重受损的明显危险。邱某某考虑到其子第三次手术出院不足一月,担心其术耳受损,在徒手制止无果后,情急之中持刀对张某甲进行扎刺,制止其对张某乙的伤害,避免严重损害后果的行为具有正当性。

  判断邱某某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充分体谅一个母亲为保护儿子免受伤害的急迫心情,还应当充分考虑张某乙身体的特殊状况和邱某某紧张焦虑状态下的正常应激反应,不能以事后冷静的旁观者的立场,过分苛求防卫人“手段对等”,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作出客观冷静、理智准确的反应,要设身处地对事发起因、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后果、当时的客观情境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适当作有利于防卫人的考量和认定。

  哪些情况应认定为正当防卫?

  此前,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提出以下几点:

编辑:澜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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