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发布时间:2023-07-31 12:05:58|来源:江口县人民政府|作者:

江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7月25日,江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至10000元不等刑罚。

  2023年2月,被告人王某德为非法获利,将自己实名办理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提供给上家用于实施电信网络犯罪,并组织被告人王某远、孙某某将各自实名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国银行卡等4张银行卡提供给上家实施电信网络犯罪,待犯罪所得资金转入王某德、王某远、孙某某的银行卡后,王某德、王某远、孙某某又将转入其银行卡的资金取出,再由王某德通过其他方式将取出资金交给上家。经统计,王某远提供的中国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945806元;孙某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支付结算金额共计1294675元。王某德共计转账取现203717.54元人民币、王某远共计转账取现129000元人民币、孙某某共计取现74717.54元人民币。

  江口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德、王某远、孙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支付结算,并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后予以转移,三人行为同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属于想象竞合,应从一重罪并从重处罚。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重,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并从重处罚。

编辑:澜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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