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非法猎捕、出售陆生野生动物获刑1年5个月 并处罚金3000元
发布时间:2024-01-23 18:32:08|来源:红星新闻|作者:王超

  二审法院认为,易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三有”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易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因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易某某获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2年,易某某通过社交平台认识村民张某某要求其帮助收购野生蛇类,之后从张某某处收购野生蛇类500余斤,全部运输到某地出售。此外,易某某还以食用为目的,携带猎狗、可报警钢丝套等找人猎捕野生动物并从他人处收购野生动物。案发后,警方查获的野生动物死体除了小麂、果子狸、狗獾等“三有”动物外,还有一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毛冠鹿的死体。

  甘肃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后,易某某提起上诉。1月23日,红星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二审法院日前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案发: “老板”收购500余斤野生蛇 还猎捕、收购其他野生动物,包括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公开司法文书显示,2022年6月,易某某通过社交平台认识某地村民张某某,要求张某某帮助其收购野生蛇类。之后,张某某共向易某某售出野生蛇类500余斤(其中张某某猎捕100余斤,张某某从他人处收购400余斤)。2022年6月15日,易某某来到张某某家中将收购的野生蛇类全部运输到某地出售。

  2022年8月,易某某以食用为目的,携带猎狗、可报警钢丝套以及热成像仪,驾车来到某镇住某村毛某家中,并将猎狗、钢丝套分给马某某、毛某,便于猎捕野生动物,并安排马某某、毛某从他人处收购野生动物,猎捕和收购的野生动物死体存放在毛某、马某某、胡某某等人家中。

  同年8月29日,甘肃陇南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依法从易某某处提取并扣押冰柜一台,疑似猪獾死体19只、疑似豪猪死体3只,疑似黄麂死体1只、疑似野猪肉13块,从马某处提取并扣押疑似猪獾死体3只、疑似黄麂死体1只、疑似毛冠鹿死体1只、疑似野猪肉3块、疑似动物内脏2块、钢丝套5套,从毛某处提取并扣押钢丝套8套,从胡某某处提取并扣押疑似青麂死体1只、疑似黄麂死体1只,并对以上扣押的动物死体和肉块送检。经司法鉴定,动物死体包括小麂、豪猪、果子狸、狗獾、猪獾等“三有”动物以及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毛冠鹿。

  判决:

一审获刑一年五个月 上诉被二审法院驳回,维持原判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易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易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法院依法判决易某某犯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判决后,易某某提出上诉。

  司法文书显示,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一致,且证据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予以确认。二审法院认为,易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三有”动物,其行为构成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易某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一审法院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易某某及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易某某收购、销售500余斤野生蛇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易某某以及张某某的供述证实,两人之间是买卖关系,张某某通过自己捕获及向村民收购野生蛇的方式向易某某出售野生蛇500余斤,易某某向张某某微信支付购蛇款2万余元。易某某供述收购的野生蛇均用于销售和自己食用。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支持。

  1月23日,红星新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日前,二审法院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驳回易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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