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案被告人被判七年 新疆喀什审理一起辩护人违反“律师职业规范”
发布时间:2024-04-27 17:13:43|来源:红星新闻|作者:胡闲鹤

  原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努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送达后,被告人努某不服提出上诉。猥亵儿童案被告人被判七年 新疆喀什一法院审理一起辩护人违反“律师职业规范” 。

  “第二公诉人”?猥亵儿童案辩护人要求加重处罚被告人,法院认定其违反“律师职业规范”。

  据“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号消息,近期,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辩护人违反“律师职业规范”,要求加重处罚被告人的案件。

  2023年11月9日,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努某猥亵儿童罪一案中,被告人努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努某虽没有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案件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量刑建议过轻,望法院按照罪行相适应原则,加重处罚被告人努某”的辩护意见,导致庭审中首次出现“控辩双方职责颠倒”的情形。

  原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努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送达后,被告人努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被告人努某的指定辩护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庭前查阅案卷、没有与被告人会见沟通充分了解案情,并在庭审中违反职业道德控诉被告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处理不当,遂将案件发回重审。

  法官在评析此案时指出,“众所周知,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依法独立履行职务,只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控诉的义务。”

  法官表示,辩护人和指定辩护人也称为律师,是指接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同时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承担辩护职能时,仅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不能成为“第二个公诉人”,也不能成为被告人的代言人,应有效保护法律尊严。

编辑: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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