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安“杀儿媳”案公公一审被判死刑 做案细节公布死者生前曾遭焚烧后抛尸!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戴某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诉讼赔偿。
死者生前微博截图
曾轰动一时的福建南安“公公杀害儿媳案”终于判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戴某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诉讼赔偿。戴某华当庭表示要上诉。4月18日,小雯的弟弟侯先生告诉记者,他们对此判决结果较为满意,盼早日终审判决。
据此前报道,2021年8月21日,南安市公安局梅山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其妻子小雯(女,34岁,南安市梅山镇人)失踪。该局立即组织开展查找工作。向梅山派出所报警的,是小雯的丈夫。据小雯的父亲侯先生回忆,21日凌晨1点前后,他接到电话得知女儿小雯在20日早晨失踪不见。
当日上午,侯先生夫妻俩赶到女婿家,亲家公戴某华便拿出手机打开相册,指着一女子骑着女儿同款摩托的背影照片,说小雯可能离家出走了。然而没过几天,当地洪濑镇前峰大桥(音)附近有钓鱼人捞到疑似人体组织,前峰垃圾焚烧场也发现了疑似被焚烧后的尸块。
2022年8月26日,南安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小雯遗体被找到。经初查,犯罪嫌疑人戴某华(男,61岁,南安市梅山镇人,死者公公)交代了其与儿媳小雯发生口角后将其杀害的犯罪事实。戴某华被该局依法刑事拘留。
2022年4月18日,该案宣判结果公布,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戴某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诉讼赔偿。戴某华当庭表示要上诉。
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20日7时许,被告人戴某华因琐事与其儿媳,即被害人小雯(化名)发生口角,遂在其位于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埔仔村宫边31号家中的杂物间内,用手臂扼住被害人小雯脖子处,直至被害人小雯倒地无法动弹。因担心罪行败露,被告人戴某华于同日7时20分许,驾驶面包车将被害人载至南安市洪濑镇纵三线往雪峰大道附近一垃圾场,往被害人小雯身上泼汽油后进行焚烧,随后又驾驶该面包车将被害人小雯残余尸骨载至南安市洪濑镇纵三线往一寺庙旁的一处山沟进行抛尸。
戴某华的证词显示,小雯与他及其妻子戴某娥长期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导致积怨。案发当日(2021年8月20日)早晨,他在家中厨房煮稀饭,打开高压锅时被热汽烫伤了手,稀饭也弄洒在地,因儿媳妇未帮忙打扫,心生不满。发生口角后,将小雯残忍杀害,并抛尸。为了掩人耳目,戴某华还特意上街拍了一张背影模糊的骑车路人谎称是儿媳妇自己离家出走。
证词还显示,小雯失踪后,其夫戴某河陪妻子娘家人一起查监控后,认出是其父亲戴某华将妻子电动车推走,还开走家中面包车后,曾产生怀疑,并追问父亲。后来给其母亲看了监控视频后,其母亲也追问戴某华是否干了极端的事,但戴某华拒不承认。期间,戴某河甚至做好了为父亲担责的准备,还向其妹妹交代了几组日常密码。
4月18日,小雯的弟弟侯先生告诉记者,他们目前对一审判决结果满意,判处死刑是对小雯最好的告慰。
“姐姐的遗体一直在殡仪馆,我们至今没有见过她,因为戴某华上诉案子还没结束,最近又有疫情,加上我长期在外地,所以也没能好好祭奠姐姐。”侯先生说,希望能早日终审判决,也希望终审能维持死刑,让姐姐入土为安,告慰她的在天之灵。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柴欣律师表示,戴某华故意杀人并且采取烧尸、毁尸、抛尸的手段,作案手法极其残忍,影响极其恶劣,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合情合理,符合法律规定。其前期使用假照片干扰警察办案、侦查的行为对量刑有一定影响,但不是决定性因素,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杀人并使用烧尸、焚尸等残忍手法、手段的,应依法从重处罚,因而一审法院的判罚比较适当,其上诉被改判的可能性较小。
编辑:澜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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