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预嘱写进地方法规,安乐死要来了吗?
生前预嘱是指人们事先,也就是在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
这类人可立生前预嘱 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6月23日下午,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第七十八条在“临终决定权”上做出了大胆突破,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
深圳市也成为全国第一个实现生前预嘱立法的地区,开创了中国生前预嘱立法的先河,这是死亡质量改善进程中的一个标杆性事件,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
据介绍,修订通过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二)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值得一提的是,修订前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系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五年后的这次修订被形容为2.0版,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生前预嘱写入地方法规,对于不堪忍受过度抢救之苦的临终患者是一大福音。患者进入生命的最后阶段,个人愿意既难以表达,更难得到尊重。尤其当各种导管插进患者身体后,患者说话交流的机会丧失,想表达想法几乎不可能,即使因过度抢救导致患者十分痛苦,也只能被动忍受,直到生命结束。有了生前预嘱则不同,临终抢救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患者可事先做好安排。生前预嘱具有法律效力,不担心医生和家属会随意更改。
长期困扰临终患者家属的一道难题,有望从此得到化解。尽管老人已处于弥留之际,子女若不“尽力抢救”,对己怕留下遗憾,将来自责“是我害了老人”;对外则担心留下把柄,怕人说不孝、舍不得花钱。倘若老人有多个子女,主张“放弃抢救”的子女,可能受到其他子女的指责。受此影响,过度抢救,甚至“不到最后决不放弃”,就成为普遍现象。决定来自患者本人并得到法律的支持,家属不再面临两难选择。
生前预嘱入法,医生也吃上了定心丸。近年来,有关方面在大力推广生前预嘱,如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在业界广为人知,其选择与尊严网站推出的“我的五个愿望”,国内已经有5万多人填写。但民间倡导不具法律效力,一旦患者的亲属对此有异议,医疗机构及医生可能面临民事侵权索赔,或者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巨大的风险让医生不敢做决定。通过立法,生前预嘱具有法律效力后,医生在法律的框架下做出选择,将不再顾虑重重。
早在2021年6月底,深圳市召开的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就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草案)》。其中提到建立“生前预嘱”制度,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立生前预嘱,明确其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是否采取插管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尊重患者本人意愿。
据央广网,深圳市生前预嘱推广协会在2021年3月26日成立,会长李瑛在接受《新闻有观点》采访时表示,协会在此次立法提案中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协会成立目的就是运用民间力量,在市民中传播“生前预嘱”理念。在提案的准备过程中协会与深圳市卫健委老龄处、法规处共同讨论。
李瑛介绍,在深圳,只要是18岁以上心智健全的成年人都可以填写“生前预嘱”,它只有在患者生命末期时才生效。政府会将个人填写的“生前预嘱”通过电子签署的形式链接到本人医保卡中,如果当事人真正到了生命末期,医院会查看本人医保卡是否填写过“生前预嘱”,若确实填写,会根据患者本人填写的意愿进行医疗安排。在急性医疗等紧急情况下,不会启用“生前预嘱”。立法就是为了保障签署人的利益。
李瑛认为,“生前预嘱”是“我们面对生命最后一公里时,对自己死亡大事的安排,对自己生命负责任的一种态度”,非常重要。她说:“我们每个人到最后一天都能够享受到它带给我们的益处。”
“生前预嘱制度”有三个要点值得注意
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是否有必要采取插管等创伤性抢救措施和使用生命支持系统?
此次深圳新修订的《医疗条例》,对于“生前预嘱”设置了专门规定。根据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对于该项内容,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林正茂回应称,有三个要点值得注意:
第一,特别强调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这是个医学判断,不是自己认为或者是别人认为,而是由医疗机构作出的医学判断。”
第二,是否采取什么样的医疗措施,并不是不采取医疗措施。“它实际上是限于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脏复苏这种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
第三,对于患者的生前预嘱,医疗机构应当予以尊重。“不等于是一定要按照生前预嘱来执行,首先患者他可能会对生前预嘱进行反悔,这个时候撤回原先的决定,也是尊重他的意思。”林正茂强调,最终决定权还是要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
条例修订通过后首份“生前预嘱”公证书出炉
7月5日,一份“生前预嘱”公证书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炉。当事人杜女士来到深圳公证处办理“生前预嘱”公证,提前约定了有关医疗救助的内容。填写申请表、录音、录像……一个多小时后,杜女士顺利拿到“生前预嘱”公证书,尝到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通过后通过公证方式进行“生前预嘱”的“头啖汤”。
“我有这个需求,也非常想亲身体验一下!”杜女士是一名家事律师,作为法律从业者,她一直非常关注“生前预嘱”方面的内容。公公的去世促使她下定决心办理“生前预嘱”公证。
“当时,老人家已年近九十,全身的器官都开始出现衰竭。为了延长他的生命,家人选择了继续抢救。”公公在生命最后时刻浑身插满管子的场景,至今仍深深刺痛着杜女士。因此,当她得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于今年6月23日经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后,便立即向深圳公证处国投综合部部长、公证员刘穗梅咨询“生前预嘱”公证的办理事宜。
为何深圳在全国率先建立“生前预嘱制度”?
生前预嘱制度”引发广泛关注,深圳为何率先建立这项制度,南都记者采访了深圳市卫健委政策法规处处长陆钰萍。
陆钰萍介绍,2016年,深圳在全国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是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法规。这个《条例》是2013年启动的,那时深圳的情况是医疗资源不足,医患关系紧张,所以出台《条例》时主要包含这些方面内容,没有涵盖到医疗的各个方面。《条例》实施五年来,深圳的医疗事业面临新的任务和要求,所以根据深圳的实际,对《条例》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涵盖的内容更加全面,包括了医疗供给的全要素,医疗服务的整个过程,以及监管的整个链条等。其中,在医疗服务方面,在前期立法研究过程中觉得,深圳经济社会发展到这个阶段,在医疗过程当中,可以学习一些其他国家的经验做法,我们觉得有必要建立“生前预嘱制度”。深圳既然有特区立法权的优势,那么,有必要在地方层面,做立法的尝试和创新。
“生前预嘱制度是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之下,对患者的医疗自主权更充分的保障和体现。”陆钰萍介绍,《民法典》规定,医务人员为患者做一些特殊检查治疗,要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当患者意识丧失的,如何保障自主选择权?那么在实践当中,往往会有这样的情况,当患者昏迷了,他的真实意识已经无法表达了,在无法取得他同意的情况下,只能让近亲属同意,但这对于他们来说,可能非常艰难。
当患者处于生命的终末期,要不要继续抢救,承受插管等医疗措施?患者近亲属,在传统的道德等各方面压力下,会作出不到最后都不放弃的选择,而这可能不是患者的本人意愿。陆钰萍表示,“生前预嘱制度,就是尊重患者的医疗自主选择权,化解亲属选择困境,同时可以避免医疗资源不必要的浪费,也有助于社会树立正确的生死观。”
在实际操作中该怎么做?关于患者生前预嘱意愿的真实性,《条例》对生前预嘱的形式和方式,都作出了明确要求。要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深圳生前预遗嘱首次立法 安乐死要来了吗?
媒体注意到,在生前预嘱制度引发关注后,有观点认为这是要逐步推进“安乐死合法化”。
“生前预嘱与安乐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北京市某三甲医院肿瘤科医生江彦认为,生前预嘱是病人在清醒时对自己未来临终时治疗手段的一种提前选择,医院要尊重患者的选择,但并未人为干涉生命自然消亡的过程。安乐死则是通过某种特殊手段,来人为改变患者的死亡进程,加速死亡,二者有本质区别。
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刘鑫对此表示认同,生前预嘱是安宁疗护服务的一个重要环节,所谓安宁疗护,是指为疾病终末期或老年患者在临终前提供身体、心理、精神等方面的照料关怀服务,控制痛苦和不适症状。
安宁疗护不等于放弃治疗,是采用安宁缓和的医疗方式让患者自然、有尊严地走完人生最后一程。生前预嘱入法以法律的权威性保障了生前预嘱制度的实施,在推行中也应加强对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等服务的科普宣传,提高人们对“尊严死”的意识程度。
今年3月,国家卫健委等15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明确提出要发展安宁疗护服务,稳步扩大安宁疗护试点,完善安宁疗护多学科服务模式,提高老年人和疾病终末期患者生命质量。
而在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刘贵芳提出,生是人的权利,死也应该是人的一种权利,安乐死承认了病人选择死亡的权利。
“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刘贵芳建议,有关部门早日出台政策,推动安乐死合法化在我国变成现实,惠及更多的不治之症患者。
总之,对于生命的讨论,从来都很难用二元选择的“要”或“不要”去评判。
编辑:涵雨
免责声明:文章转载自网络。文章内容不代表本站观点,本站不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给予任何担保、暗示和承诺,仅供读者参考,风险自己甄别并承担后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本站,我们会及时删除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