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宠物的注意啦!家犬咬伤路人饲养人拒绝赔偿 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3-03-09 20:46:41|来源:极目新闻|作者:

养宠物的注意啦!家犬咬伤路人饲养人拒绝赔偿 法院这样判!法官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规定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现实生活中,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饲养动物侵权时,到底谁来担责?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决一起动物致人损伤案件,家犬饲养人被判承担全部责任。

2022年8月10日凌晨4时许,邓某骑摩托车约村民谢某去罗汉村十组摘桃子。当邓某途经谢某邻居杨某家门口时,被杨某饲养的黑狗咬伤左腿。邓某被咬伤后,立即呼叫杨某,告知被其狗咬伤。杨某表示,先去医院治疗,之后拿发票付钱。当时,谢某在场听到。邓某受伤后,在当地卫生院接种狂犬病疫苗5剂,支付医疗费共计1645元。后找杨某索赔无果,2022年11月1日,邓某来到法庭起诉,要求杨某赔偿医疗费损失1645元。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邓某的左腿被被告杨某所饲养的黑狗咬伤,有原告本人的陈述、邻居证明、村民委员会证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查笔录、镇卫生院医疗费门诊收费票据以及狂犬病疫苗使用知情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该事实予以确认。杨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其饲养的黑狗咬伤邓某左腿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故邓某诉请有理,应予支持。杨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据此,一审缺席判决动物饲养人杨某赔偿邓某医疗费损失1645元。被告接到判决书后,在第一时间来到法院,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法官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该条规定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意思就是说,狗主人是否担责,或担责的大小,需要看被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
 
在广大农村,不少村民有养犬看家的传统习惯。又因疏忽管理,往往会使他人遭受“天降横祸”。虽说饲养动物并不违法,但一旦动物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动物饲养人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邓某途经杨某家门口被狗子咬伤,显然被告没有履行好管理和看护义务,其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从上述条款也提醒人们,要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不做挑逗或激怒动物的行为,否则即便被咬伤,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另外,法官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同时,该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基于上述法条,如果由于被告缺席,导致有利于被告的证据未能举证和质证,那么被告可能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因此,当事人在收到法院传票后,要提前安排好时间,如果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能到庭参加诉讼的,应及时联系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免影响你的诉讼权利。
编辑:澜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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