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给受检者穿防护服 卫生健康局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4-04-30 16:54:22|来源:都市报综合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华商报、网友评论|作者: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未给受检者穿防护服 卫生健康局对医疗机构进行行政处罚。

  4月30日上午,

  #放射科未给受检者穿防护服医疗机构被罚#

  登上微博热搜。

X射线影像检查是一项广泛开展的放射检查项目。X射线辐射对人体具有一定的损害,放射诊疗机构在开展放射检查或诊断过程中须对受检者进行必要的个人防护,否则可能面临被罚。

  近日,浙江舟山岱山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疗机构放射科有2名受检者正在进行X射线影像检查,现场均未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执法人员随即对开展放射影像检查的放射诊疗人员进行了询问,该名人员当场承认,由于病人较多,防护服穿脱不便,为图操作方便,未提醒受检者穿戴防护服后再进行相应的放射检查。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确认该医疗机构放射诊疗人员在对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存在未按规定对进行医疗照射的受检者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的违法行为,岱山县卫生健康局对该医疗机构进行了立案处理并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不少网友表示:

检查时没使用过防护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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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

  堂问: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对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哪些个人防护规定?

  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问: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如何处罚?

  答:《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

编辑: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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