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骆某“痴迷”枪支设法购买气枪和铅弹网上“炫枪”被直接拘留!经鉴定,该气枪为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较大杀伤力。
近日,寻乌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在日常巡查执法过程中,发现某网民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一则视频,内容为展示其所拥有的疑似枪支弹药,因涉及疑似枪支弹药,该视频引发大量网民“围观”,引起公众恐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网警迅速联合相关部门进行核查,通过缜密侦查,办案民警发现该网民叫骆某,于是迅速前往其家中,依法查获一支疑似气枪和疑似铅弹若干,并立即送往技术部门进行鉴定,经鉴定,该气枪为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较大杀伤力。
经查,骆某一直“痴迷”枪支,遂想方设法通过购买气枪和铅弹,兴奋之余便拍摄视频发至网上“炫耀”,经审讯,骆某对其非法携带枪支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违法嫌疑人骆某采取行政拘留措施,相关枪支弹药也一并收缴,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枪支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非法运输、携带枪支入境、出境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提醒
非法携带、持有、私藏枪支行为具有很大的潜在危险性和社会隐患性,直接影响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携带、持有、私藏枪支,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网警呼吁广大群众主动上交私存私藏的非法枪爆物品,并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