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每个驾驶人都应该牢记于心的道理,可总有些人心存侥幸、明知故犯,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6月8日,青海省高院公布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该案被告人周某在无证醉驾被查获后仍不知悔改,一周后竟再次无证醉驾引发事故,最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查明,周某于2021年8月4日23时无证醉酒驾驶货车,在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沿祁连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祁连路与北川河西路路口处被民警查获。
经鉴定, 从送检的周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92mg/100ml。
就在公安机关在对其8月4日醉驾的犯罪行为侦查期间,8月9日,周某再次无证醉酒驾驶货车,沿西宁市城北区双苏堡村村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双苏堡村49号门前时,与停放在路西侧的一辆日产牌小型客车碰撞,发生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从送检的周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在无证醉驾被查获后,再次醉驾且发生负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应予严惩。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周某当庭自愿认罪,表示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