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管管”孙凡宝遭遇持续网暴服农药自杀 刑事自诉8月1日平邑县开庭
曾驾驶拖拉机从家乡山东临沂出发,前往西藏、新疆的主播“管管”孙凡宝,今年2月喝下一瓶农药,送医后抢救无效身亡,年仅38岁。孙凡宝家属称,孙凡宝是因持续遭遇网暴而自杀的,并因此提起刑事自诉。3月31日,临沂平邑县法院对此立案受理,案由为侮辱罪。
7月28日,记者从孙凡宝家属及其委托律师——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宇航处获悉,该案将于8月1日上午9时在平邑县法院开庭。
孙凡宝自杀前约半年的时间里,他遭遇了持续的网暴、造谣;数名“黑粉”通过在平台发布视频、在直播间发布评论等方式发表具有侮辱性、诽谤性、攻击性的言论;在孙凡宝生前发布的截图中,有账号写道,“(孙凡宝)售三无产品膨化机”、“自驾游管管从来都是卖假货骗人”、“管管拖拉机自驾主播行骗”。有的账号也对孙凡宝妻子进行攻击,评论中有侮辱性的言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2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1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