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规范》中引入了产噪单元的概念,以排放标准为基础,科学确定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值。同时进行差异化管理,鼓励典型示范引领,从正面引导和鼓励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角度,提出基本情况豁免填报情形。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工业噪声相关的排污许可要求需按照《工业噪声技术规范》填报,水、大气等的排污许可要求需按照其他相应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填报。
记者10日从生态环境部了解到,生态环境部日前明确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将指导地方依法有序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和开展排污登记管理工作,推动“十四五”期间工业噪声依法全部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近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点提出了推动落实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具体措施。
在实施范围方面,纳入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的为行业类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工业行业,且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应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的排污单位。通知未作规定但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名录第八条规定,提出其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在实施时限方面,通知规定在2025年前完成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
在实施方式方面,规定在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无需单独重新申请,排污单位可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重新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时,通过重新申请增加工业噪声相关内容。另外,通知规定了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事项可采用活页方式增加到排污许可证中。
据了解,为推进通知顺利实施,生态环境部将继续运用包保工作机制,指导地方有序开展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组织开展相关政策解读和技术培训,制定工业噪声排污许可证样本;对未按照通知要求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工业噪声的,或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工业噪声的排污单位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