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健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好婴幼儿家庭的“身边园” 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发布时间:2023-11-27 16:58:06|来源:红星新闻|作者: 付垚

  国家卫健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好婴幼儿家庭的“身边园” 提供普惠托育服务。

  托育服务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各地方各部门贯彻落实,其中涉及到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将面向婴幼儿提供多方面服务。

  11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会上,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副司长徐拥军介绍说,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加强顶层设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好婴幼儿家庭的“身边园”,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缓解群众“入托难”问题。

  徐拥军表示,依托社区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确有独特的优势。一是可以实现就近、就便送托的目标,尤其居住型社区与家庭生活环境同质,便于婴幼儿的发育与成长。二是可以利用社区的配套用房、公共活动场所,盘活闲置资源提供给托育服务机构使用,降低经营成本、降低服务价格,实现普惠目标。三是可以发挥社会组织、物业、驻社区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的优势,丰富服务的内容。

  徐拥军介绍,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加强顶层设计,积极拓展社区公共服务功能,聚焦方便可及、价格普惠、质量有保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建好婴幼儿家庭的“身边园”,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缓解群众“入托难”问题。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加大对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同年,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等,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将托育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列入提升类改造任务,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并要求,托育等涉及城镇老旧小区的各类设施增设或改造计划,应主动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规划和计划有机结合。

  2021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2022年7月,十七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提出,科学布局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落实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

  此外,近年来,不少地方也做了一些探索,如上海市印发《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江苏提出2025年,力争社区托育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60%;浙江提出2025年,新建居住区配套托育服务设施实现基本覆盖。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北京报道

编辑: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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