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此前,曹氏兄弟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包括蔡某涛3次有罪供述,承认自己是“小三子”的询问笔录,及其多位狱友询问笔录的8份新证据,证明本案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
2020年9月,红星新闻曾以《一桩蹊跷的开心果盗窃案:辽宁两兄弟被判无期出狱后仍喊冤,狱中疑遇真凶》为题,报道了一起蹊跷的盗窃疑案。日前,该案当事人曹氏兄弟的申诉有了新进展。2024年4月29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两名与本案相关的关键人员出席,并接受了长时间的询问。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此前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指令辽宁省高院对案件重新审查,目前该案仍处于辽宁高院的审查阶段。此次召开听证会,是审查处理的一个组成部分,下一步会形成结论性东西。
记者了解到,此次召开听证会,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即“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听取当事人和原办案单位的意见,也可以对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和新的证据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听证。”
该案申诉人曹氏兄弟日前告诉记者,在听证会上,他们在狱中疑遇的真凶“小三子”蔡某涛和当年介绍“小三子”认识的中间人宋某民均参加,但蔡某涛否认自己是“小三子”;宋某民也对当年的介绍行为予以否认。
案情回顾:
两兄弟因盗窃开心果被判无期后喊冤
称在狱中遇真凶“小三子”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1999年,沈阳曹氏兄弟曾被认定盗窃338箱开心果和50箱大杏仁,双双被判无期徒刑。自被拘捕后接受讯问起,曹氏兄弟多次供述,所购货品是通过宋某民介绍,在沈阳“南二”市场从一位名叫“小三子”的男子手中低于市场价购买的“顶期货”,当时也与“小三子”签订了合同,而非盗窃。
在该案审查起诉阶段,检方也曾以“小三子”应到案为由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但警方一直未能找到其人。不久后,法院做出判决。此后,兄弟二人虽提出上诉,但因临近春节,办案人员让“过完年再提”而错过上诉期。
戏剧性的是,在曹氏兄弟服刑期间,大哥曹庆三在狱中遇到了一名和自己记忆中“小三子”一模一样的人,从他携带进监狱的照片背面发现自己当年写给“小三子”去收尾款的自己大姐家的住址。
之后,监狱曾就此事展开专门调查。多份讯问笔录显示,这位携带照片名叫蔡某涛的犯人承认自己就是“小三子”,并且对私配仓库的钥匙,盗窃开心果、大杏仁的行为供认不讳。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01年,蔡某涛因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死缓,2004年减为无期徒刑后又四次减刑。根据2019年1月22日辽宁省朝阳中院裁定,对罪犯蔡某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计算至2021年6月12日止。此后,蔡某涛被刑满释放。
自曹氏兄弟2000年入狱服刑起,没有停止申诉,但他们在狱中的申诉曾屡被驳回。服刑期间,曹氏兄弟相继由无期徒刑转为有期徒刑,此后二人分别获得减刑,于2017年前后相继出狱。曹氏兄弟重获自由后,继续向位于沈阳的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递交申诉材料。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经过审查后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曹氏兄弟的申诉案件审查。
关键证人听证会否认自己是“小三子”
称照片背后地址是在狱中被逼无奈所写
红星新闻记者获悉,4月29日听证会从上午9点开始,到下午2点多结束,持续5个多小时,原案办案单位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等派员参加。两名与本案相关的关键证人蔡某涛和宋某民到庭参加。
听证会上,法庭围绕曹氏兄弟是否参与盗窃、蔡某涛是否是“小三子”、曹氏兄弟的有罪供述是否存在问题等展开调查。
据悉,此前,曹氏兄弟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包括蔡某涛3次有罪供述,承认自己是“小三子”的询问笔录,及其多位狱友询问笔录的8份新证据,证明本案符合启动再审的条件。
曹氏兄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4月29日的听证会上,蔡某涛当场否认自己是“小三子”,称自己之前不认识他们,是在狱中认识的曹庆三。曹庆三通过威逼利诱,让他扛罪,他就同意了。另一关键证人宋某民则表示,不认识“小三子”,当年干果店里也没有叫“小三子”的,没有介绍蔡某涛给曹庆三认识。
日前,蔡某涛对记者表示,除了此前办案机关找他录口供,以及这次开听证会,他之前从来没到过沈阳。
对于为何当年携带进监狱的照片背面出现手写的曹庆三大姐家的地址,蔡某涛表示,照片上确实是他,是曹庆三告诉他,在监狱里写的地址。当时曹允诺一些好处,让他出狱后按照地址去找他,才留下那个地址。蔡某涛称,当时头一回遇见这个事情,有点发懵,被逼无奈才答应。当时自己受到恐吓和威胁,也受到了诱惑。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在4月29日听证会现场,蔡某涛称自己被曹庆三打过2次,一次踢一脚,一次用手打了头部,曹给点方便面、猪头肉,因第一次进监狱,没经验,就同意“扛罪”。对此,辩护人曾现场发问:“你那么胆小吗?踢一脚,打一拳就替别人担罪了?”蔡某涛回答是:“我胆子很小,我害怕。”
曹氏兄弟的辩护人指出,蔡某涛2001年11月19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据判决书记载,其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三菱剪刀,连刺被害人胸部、腹部、上肢等数刀,并将在场的于某刺伤(另一人),后自杀未遂,足以证明蔡某涛绝非胆小之人。“踢一脚、打一拳就害怕,替别人承担盗窃罪”的辩解不能成立。
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律师提出应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刑诉法再审条件
曹氏兄弟的申诉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陶宽表示,辽宁高院要求办案机关重新调查,办案机关的调查方向是蔡某涛是否有漏罪,即是否是当年盗窃的真凶,方向有误。
王殿学、陶宽表示认为,审查本案是否应当再审,应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等,而非调查蔡某涛是否是“小三子”。
红星新闻从相关人士处获悉,此次辽宁高院围绕该案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监督,就是为了保证客观公正,“不偏听偏信。”
据介绍,此前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指令辽宁省高院对案件重新审查,目前该案仍处于辽宁高院的审查阶段。而此次召开听证会,是审查处理的一个组成部分,下一步会形成结论性东西。
曹氏兄弟申诉代理人则表示,此次听证会形成的结果,将直接影响该案申诉进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