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湖南长沙女生遭同学多次殴打后割喉 深入贯彻矫治教育拒绝校园霸凌
发布时间:2024-04-28 22:26:49|来源:央视新闻、澎湃新闻、新闻坊、广州日报往期|作者:

  校园霸凌有多可怕?所以更应加强整治行动,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追究刑责,但有严格规定:“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根据此前报道,湖南长沙一家长反映,自己14岁的女儿刘某遭遇霸凌、殴打,被迫割喉求生。

  4月23日深夜,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已将嫌疑人及在场人员传唤到案。

涉事者均未满16岁

两人将接受专门矫治教育

  此次的刘某被故意伤害一案,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办案人员侦查的重点——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经警方调查核实,曾先后殴打刘某的阎某等三名女孩,均出生于2009年,未满16周岁。其中阎某已满15周岁,而黄某、黄某某都是14周岁。

  根据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是16周岁。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触犯以下八类重大刑事犯罪才追究刑责: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追究刑责,但有严格规定:“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对于刘某一案,故意伤害导致轻伤——显然不属于八类重大刑事犯罪的范围,且施暴者均未满16周岁,因此,嫌疑人在本案中并未达到应追究刑责的年龄。

  “如果满了16岁的话,我们会毫不犹豫地采取强制措施。”长沙市麓谷派出所所长杨虎说。

  记者从警方获悉,此案嫌疑人不会被刑事处罚,但会送往专门学校接受矫治教育。

  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因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4月24日晚,刘某的父亲刘鹏告诉记者,警方当天向他正式通报了案件办理情况:阎某、黄某两名嫌疑人将被送往专门学校,接受一年的矫治教育。

  刘鹏说,另一嫌疑人黄某某未送专门学校,他一度不理解,经民警解释后“想通了”,“我和女儿对公安的处理结果,是满意的”。

  据了解,当地教育部门根据刘某的要求,已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刘鹏希望女儿在新的环境中驱散心理阴影。他对记者说,这段时间他一直反思家庭教育的问题,“今后一定要陪伴孩子成长”。

剑指校园欺凌!

官方宣布:所有中小学“起底式”大排查

  4月26日,教育部会同公安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等部门召开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视频会议。会议强调,各地要聚焦关键环节,全面深化安全工作重点领域治理。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深入实施心理健康专项行动

  坚持“五育并举”,全面推进“双减”工作。健全学生心理健康监测与预警机制,加强医校协同。分层分类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推进宣传科普,营造“人人关注心理,人人注重健康”的良好氛围。

  深入实施学生欺凌防治专项行动

  对所有中小学校开展一次“起底式”大排查。面向师生、家长定期开展法治教育、防治学生欺凌专题教育培训。强化教育惩戒举措,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民警向学生讲解预防校园欺凌和防范校园暴力相关知识。

深入实施“护校安园”专项行动

  以农村学校和寄宿制学校为重点,持续强化安防建设。会同住建、消防等部门,对校舍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进行全面排查整治。配合相关部门,完善“护学岗”机制,严格落实“高峰勤务”制度,加强校园周边经营场所规范整治,协同化解涉校涉生矛盾纠纷,全面加强校园周边治理。

  深入实施防溺水专项行动

  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高频次、全覆盖开展预防溺水教育。充分发挥防溺水联防联控机制和河湖长机制作用,强化水域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面向中小学生广泛开展游泳教育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训,提供安全、便利、规范的亲水环境。

深入实施交通安全提升行动

  广泛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引导师生自觉遵守交通规则。规范发展专用校车,因地制宜发展学生定制公交,加大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治理力度。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全面完善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管理设施,共同维护好校门及周边交通秩序。

  网友评论

  不少网友表示支持!

  必须加大力度,

  不要让校园留有“黑暗死角”

编辑: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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