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电影院看3D电影不提供免费3D眼镜被立案调查 消协:霸王条款不合法
发布时间:2023-02-17 21:14:56|来源:澎湃新闻|作者:

温州一电影院看3D电影不提供免费3D眼镜被立案调查 消协:霸王条款不合法,哪个消费者看电影会自带专门的眼镜的,最后只能掏钱买眼镜,以注重公共卫生为借口的霸王条款真是不应该。

看3D电影不提供免费3D眼镜?近日,部分电影院的这种做法引发不少消费者吐槽。据央视财经报道,在部分电影院,针对3D眼镜的收费有多种方式:

不提供免费3D眼镜,浙江温州一影院被立案调查
 
2月初,浙江温州洞头区消保委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当地一家电影院不提供免费3D眼镜观影,未自带要在现场以10元的价格购买。接到消保委转交的投诉情况后,区市场监管局调查发现,该影院在现场贴出告示,称疫情期间为防交叉感染,3D眼镜需要购买,也可自行携带。消费者看电影一般不会自带专门的眼镜,只能掏钱。
 
记者2月17日从温州洞头区市场监管局获悉,影院已因涉嫌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损害消费者权益被立案调查。
 
市场监管部门认为,3D眼镜是观看3D电影的必需设备,消费者买了3D电影票,当事双方就已构成合同关系,影院经营者应依约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提供3D眼镜等设备,不得以“注重公共卫生”为借口,将应承担的服务义务转嫁给消费者。
 
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发文:影院要求消费者自费购买3D眼镜不合法
 
早在2019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官博曾就“看3D电影要自费购买3D眼镜”一事发文:

中消协专家委员会委员邱宝昌律师分析指出,3D眼镜是观看3D影片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提供3D眼镜是观影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消费者按照3D电影的票价购买了观影服务,影院经营者就应当依约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全部服务,包括向消费者提供3D眼镜等观影设施。影院自行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加重消费者负担,违背公平诚信,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中消协呼吁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影院此类行为的监督执法,纠正此类“霸王条款”,保障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编辑:澜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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