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越员工“买完小米SU7”被开除惹热议:长期违反竞业限制 宣发竞品品牌!
4月15日,一名网友“大姚”在社交平台发文称,自己买完小米SU7后,被一家新能源车企以“违反竞业协议”为由被开除。此事引发众多热议。
有网友认为“上班不是卖身”“个人账号发喜欢的东西也能被上纲上线”?也有网友认为涉事网友不仅违反竞业协议,还没有职业道德。
4月17日上午,极越汽车法务部发布相关说明,称该网友姚某某以个人名义长期且只宣发某米品牌,宣发行为多次发生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此外姚某某还存在多次无故旷工,种种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制度,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有理有据。说明中并未提及“违反竞业协议”。
违反竞业协议有哪些情形?姚某某行为是否涉及?公司开除姚某某的依据是否正当?4月17日,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副主任刘研律师向潇湘晨报记者表示,如果个人社交平台发布与所在公司不存在关联性的非营销性质内容,就不存在问题。
买了竞品车辆5天后
被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
在该网友发布视频中,其称自己在“一家销量不好的新能源车企”上班,于“买完小米SU7”后约5天被开除,而且没有收到赔偿金。谈到被公司开除原因,该网友称是“违反竞业协议”,并称“很多领导买(公司的车),买了就有专属停车位,随时进出,别的牌子的车进公司要排队。”
据大河报报道,4月16日15时许,记者从极越客服人员处获悉,该网友因什么导致被开除需要进行调查,会把问题反馈上去,相关部门会调查跟进。关于极越在职员工是否有选购其他品牌车辆的限制,该客服人员表示,暂时没有相应的明文规定。
同时一份网传“极越内部对前员工姚某某事件的说明”显示,极越方面称公司并非如该网友所称,是因其购买了竞品车辆而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因其身为公司用户发展 - 社交媒体运营岗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以个人身份为竞品进行全社交媒体运营、长期宣发、且只宣发 X 米车辆相关内容。此外,他还存在多次无故旷工行为。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制度,公司依法解除其劳动合同。
该说明中还提到,对于该网友利用社交媒体散布其被开除原因系因购买竞品车辆的不实谣言、并有组织的在公司直播间、社交媒体账号、公众媒体平台等多处诋毁公司形象的行为,公司现已同步收集证据,后续将以法律手段予以追诉。
该网传说明暂未得到极越官方证实。
4月17日,潇湘晨报记者注意到,该网友“大姚”曾在4月3日小米汽车首批交付仪式上和雷军合影并上了热搜,微博个人简介曾为“全国首批SU7车主,雷总开过车门的男人”,但目前已将此删除。
公司回应:
涉事员工工作期间长期宣发某米品牌
此外存在多次无故旷工
4月17日11时多,极越汽车法务部官方微博发布“单方解除用户发展部门员工姚某某劳动合同的情况说明”,称近日网传极越汽车因员工姚某某购买某米汽车而开除一事,与事实相悖。极越汽车并非因姚某某购买某米汽车而予以开除,事实全貌是:
首先,姚某某身为用户发展部门负责社交媒体/私域运营岗位工作人员,自2024年年初以来,以个人名义在包括微博、B站、小红书、抖音、懂车帝、视频号等在内的多个社交媒体注册账号“大姚Tok”,持续为某米品牌进行车友群运营,长期宣发、且只宣发某米品牌车型相关内容,已具备自媒体属性,与其所在岗位职责直接冲突,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不竞争义务。
其次,根据姚某某上述社交媒体账号的宣发时间戳显示,其宣发行为多次发生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换言之,姚某某系在上班时间从事上述与公司事务无关、且明显有悖于其本职工作职责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更甚者,公司记录显示,姚某某还存在多次无故旷工行为,特别是,姚某某于4月3日旷工前往北京参加某米汽车的提车仪式,并以“雷总给我开车门”为题在上述社交媒体平台进行传播,并被多个媒体公开报道 。
公司认为,姚某某的上述种种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和制度,公司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亦合情合理。
此外,公司还注意到,姚某某在被解除劳动合同后,以“大姚Tok”账号在多个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因为买了某米车企开除我”等不实信息,并主动联系各种媒体账号扩散等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公司对外形象和声誉。公司对此已经予以取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
该说明中还提到,极越汽车一直秉承开放包容的心态,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珍惜每一位同行的参与者。极越汽车从未禁止员工购买其他品牌车型,事实上,无论员工驾驶什么品牌车辆,公司在工区专属停车场均为员工提供停车位和便利充电补能设施。
律师:
个人微博发布与所在公司不存在关联性的非营销性质内容,不存在问题
焦点一、员工哪些行为涉嫌违反“竞业禁止协议”?
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委员、副主任刘研律师:违反竞业协议分两种情形。一种是员工离职后,单位和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即在离职后多长时间,该员工不能到和原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去任职,原公司需给其发放相应的补偿金。
还有一种是员工在工作期间,比如说不能同时在和公司业务相同的另一家单位去任职或者帮助进行牟利,一般情况下这些都会写进劳动合同里。但是这个只有在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员工要承担一个损失赔偿责任。当然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如果在职期间,违反竞业限制,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不仅可能面临公司起诉,被追索收入所得和要求赔偿损失,造成了严重损害,甚至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二)》最新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以前只有国企才会有这么一个规定,现在也适用于私企。
焦点二、上述员工行为是否涉嫌违反“竞业协议”?
刘研:如果上述员工有帮助某米进行代销,或者在个人账号里发布了有明显营销内容的信息比如买车可以私信或者可以找某某某,或者帮助有偿运营等情况,那可能会构成违反竞业协议。
但如果他只是买了竞品车辆,这是消费者的一个自主选择权。除非你在劳动合同中做出过承诺,我们以前遇到过这种案例,比如化妆品的销售人员可能会签这种只能使用本品牌产品的协议,以此向消费者传递品牌产品的效果。这种协议,如果其工作内容确实有这种需求,而且经过了双方的平等协商同意,从法律上是不禁止的。但如果和你所从事的工作没有必然的联系,比如在某手机企业工作也可以使用其他品牌手机,我生产方便面不代表我一定要天天吃方便面。
至于上述员工被指长期宣发竞品车辆的相关信息,首先要看其使用的账号,如果其发布内容没有呈现其是极越员工,没有和极越的关联性,只是作为个人爱好发布微博且不带有营销性质的话,就不存在问题。
当然如果他是在工作期间发布,那就涉嫌违反公司纪律;公司声明中还提到他存在多次无故旷工,那如果这种严重程度达到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是可以对他采取必要的处罚。
而是否与其所在岗位职责发生冲突,需要看其具体工作内容。比如公司说明中提到他“持续为某米品牌进行车友群运营”,如果他只是作为兴趣爱好加入车友群,且是无偿的,那并不涉嫌违反竞业协议,除非是有偿性质。涉事员工被指有悖职业道德,但法律是理性的,不能把道德标准强加给法律,有些人存在道德不当行为,但不代表一定违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