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进行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制砂工序正在作业,生产厂棚未完全密闭,生产粉尘存在跑冒,棚内装载机正在装卸作业,未开启喷淋降尘。
5月29日,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公布一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位于珙县境内的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时粉尘跑冒明显,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被罚款2万元。
据介绍,2024年1月31日,宜宾市生态环境局大气污染攻坚驻珙工作队在珙县检查时发现某建材有限公司生产时粉尘跑冒明显。珙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随即赶赴现场进行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公司制砂工序正在作业,生产厂棚未完全密闭,生产粉尘存在跑冒,棚内装载机正在装卸作业,未开启喷淋降尘。
宜宾市生态环境局表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宜宾市生态环境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