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评论员 赵李南
4月15日早间,劲嘉股份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乔鲁予被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然而,根据公告内容来看,公司总经理侯旭东在4月1日便知晓了乔鲁予被立案调查的消息,但其直到4月14日才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汇报。
劲嘉股份在公告中给出的理由为:“公司总经理侯旭东先生考虑因乔鲁予先生不参与公司具体经营管理,其个人判断乔鲁予先生被立案调查事项与公司无关且不影响董事长正常履职,故未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四月初的事情硬是拖半个月才公告,投资者对此议论纷纷。法律和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贯的要求是五原则,即: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显然,劲嘉股份的做法违反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上市公司会面临各种信息的披露问题。而从动机上来讲,也分为工作疏忽和故意为之两种。对于后者,上市公司的职业经理人应当保持清醒的头脑,在知情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和监管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保障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第一,上市公司应当从长远利益出发,认识到信披工作的重要性,保障信披的独立性。第二,董秘及相关职业经理人应当以长远利益出发,认清形势,切莫做出违反原则的妥协行为。第三,实际控制人应当从长远利益出发,遵纪守法摒弃投机思维。
第一,上市公司应当保障信披的独立性。信息披露并不是负担,恰恰是一笔宝贵的无形资产。举个例子来讲,相较于非上市公司,任何一家金融机构都会认为,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更为可靠,给予上市公司金融投资所承担的风险更低,这就是信息规范披露给上市公司带来的一种“正外部性”,上市公司应当珍惜。因此,从长远的角度来讲,信息披露越透明对上市公司越有好处。
第二,上市公司的职业经理人应当知晓,其职责很大一部分就是保障信披的五原则得到落实。新证券法落地实施之后,监管部门及执法机关等对资本市场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处罚力度在加大。现实中,也出现过董秘等职业经理人因实控人没有及时告知信息就要求通过董事会审批、要求相关人员签字同意,但这些职业经理人最终愤而辞职的案例。信息扁平化时代,所有的行为都会记录在案,违反原则的妥协换来的可能是这家上市公司逐渐被股东抛弃,被市场淘汰,而自己还得再去找下家,倒不如不承担这种法律风险直接去找下家来得划算。
第三,任何一个想踏实让公司发展的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的长远利益都是一致的。只有上市公司自身发展好了,实控人的利益才能够最大化,这是一个简单的道理。因此,上市公司实控人也应当认同信披透明是对上市公司有利的,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实控人应当减少对信披的干预,遵循法律及监管规则的要求。
笔者相信,伴随着监管、从业人员自律和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等多个维度的改善,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会越来越规范,质量会越来越高,投资者也更能够通过信息披露清晰判断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