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评论员 杨煜
日前,上交所为ST曙光部分股东开通股东自行披露通道,引起市场关注。
此次事件中,因不满无法有效参与公司治理和经营,ST曙光部分股东拟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相关股东尚不具备召集条件,表示不配合股东办理信息披露、网络投票等相关业务。
实际上,随着上市公司股权之争不断出现,上市公司未充分配合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情况时有发生,如何通过信息披露有效保障股东合法权益一直是个难题。对市场而言,股东纠纷情境下,“兼听则明”是理性投资决策的基础条件,因而需要特殊境况下更规范的多渠道沟通路径。
此次,上交所为ST曙光相关股东提供自行披露通道,以便多方合法依规进行信息披露,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知情权,这样的创新值得点赞。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指出,信息披露应做到及时、公平。股东自行披露通道正是对落实这两项原则的有力补充。一方面,股东在满足条件时可选择自行披露,可以突破特殊情况下的障碍,提高公告披露的时效性;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每一位投资者了解更加真实、全面的公司动态,提高监管部门监管效率。
从更大的视角看,信息的流通效率和质量同资本市场的运行紧密相关。资本市场朝着高效化、透明化的方向发展,交易所持续推进信息披露改革创新。此前,深交所曾开通股东权益变动信息自行披露通道,监管机构也日益重视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其最终目的都指向营造一个更加高效的投资环境。如今,上交所开辟的双信披通道势必更靠近这一愿景。
与此同时,也要注意到,股东自行披露通道的另一面是对股东责任的强调。上交所表示,相关服务仅在技术上为方便股东依法合规披露公告提供通道,并不代表上交所对其相关行为的合规性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因此,相关股东在受益于自行披露通道的同时,也应自觉杜绝滥用这项服务。尤其是当各方股东正处于纠纷中时,不当的自行披露行为不仅不会提升沟通效率,反而会造成市场混乱,引发交易波动。
笔者认为,对使用相关服务的股东来说,首先要意识到,股东自行披露通道不是放大私利的工具,而是履行自身职责的公器。其次,要严守信息披露的标准线,保证信披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中小投资者也应充分了解交易所提供自行披露通道的出发点及意义所在,并根据情况理性判断各方披露内容,综合进行分析判断。
对交易所而言,笔者建议,第一,要严格验证股东身份和持股信息,确保股东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这是开放相关技术服务的前提。第二,出台股东自行披露“说明书”。通过阐述制度原则、提供示范案例,帮助股东把握自行披露通道的应用范围和操作路径。第三,在后续的常态化运行中,交易所需加入惩戒机制。对于违法违规的股东自行披露行为采取监管措施,例如责令公开说明、“熔断”通道使用权利等,维护市场秩序,保障股东自行披露的目标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