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全球气候变暖和厄尔尼诺现象影响,今年入夏以来酷热席卷北半球大部分地区,多地高温纪录被刷新。近期,全国多地也相继开启“火炉”模式。高温之下,北京一导游此前就因带团时中暑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那么,高温下的劳动者若出现中暑或伤亡情况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就此,北京朝阳法院结合有关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工作致中暑算工伤吗?
法院: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中若有中暑症状,应及时就医,注意收集职业性中暑的诊断证明材料,在法定时间内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北京朝阳法院看来,搜集中暑证明材料并提请工伤认定,是劳动者高温工作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一环。
北京朝阳法院以一项实际案例证明了上述操作的必要性。据介绍,此前在苏州一家家具公司工作的劳动者姜某,工作中由于接触热源,姜某晕倒在车间外水池边,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苏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性重症中暑(热射病)。
此后,当地区人社局认定姜某职业性重症中暑(热射病)属于工伤,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伤残等级为三级。同时,由于该公司未为姜某缴纳社保,经仲裁裁决该公司应支付姜某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但对于姜某的诉求,其所在公司并不认同,于是将姜某诉至法院。后经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所受伤害为职业病,已被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应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为姜某缴纳社会保险,故姜某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公司承担。
北京朝阳法院分析指出,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等部门联合发布《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热到生病算工伤吗?
法院:未及时送医就诊或未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或致工伤认定受阻
2019年8月9日22时许,安徽某公司职工汪某在工作时突感身体不适,后被送往村镇中心卫生院诊治,经初步诊断为中暑,因在卫生院就诊时病情有所好转,故在征得医生同意后回家观察。但回家当晚,汪某便再次出现身体不适,其家人拨打了120请求救援。后经120抢救无效后,汪某于2019年8月10日凌晨1时左右死亡。
对于汪某的遭遇,当地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但汪某所在公司不服遂诉至法院。后经法院经审理认为,基于现有的县级医疗水平和就诊惯例,汪某在医生作出相应诊疗判断后,遵医嘱回家休息,符合情理,亦符合目前医疗状态下的诊疗方式。由于中暑这种疾病的不确定性导致病情迅速恶化,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宜认定为工伤,最终判决撤销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结合上述案例,北京朝阳法院提醒,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劳动者应当充分注意到,视同工伤包括两种情形“突发疾病死亡”和“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因此,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者需初步证明中暑因劳动引起,如提供医疗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意见书等证明材料。如未及时送医就诊,未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可能导致工伤认定申请遭受障碍。
用人单位未采取防暑降温措施担责吗?
法院:未依法提供防暑降温措施致劳动者伤亡,企业将承担相应责任
受雇于一家纺织公司从事纺织车间机械维修工作的张某,在工作期间出现了恶心、呕吐、昏厥等症状,后被医院诊断为脑内出血、脑疝、高血压病、胸腔积液等。经查,事发当天车间温度超过40℃,当地司法鉴定所出具意见书认为张某工作时,发生脑出血与所在车间高温环境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就此,张某将所在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公司赔偿因违法高温作业导致其所受到的人身损害。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所在纺织公司未能提供充分保护工人的生产环境,故应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朝阳法院分析指出,根据我国《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红星新闻记者也注意到,近日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也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强调用人单位改善作业场所环境和条件,开展防暑降温、中暑急救等知识培训,切实保障劳动身心健康。
北京朝阳法院提醒,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等措施。如因未依法提供防暑降温措施导致劳动者伤亡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