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重庆广电-第1眼、齐鲁壹点等媒体报道,前不久,男子小何入职一家公司,担任供应商经理,但转正后不久就被辞退。公司给出的理由是小何“对多位女同事进行语言或行为骚扰”,并出示了小何在非工作时间疑似骚扰女同事的记录。小何认为自己刚入职,对同事比较热情,不存在性骚扰的问题。他有相处五年的女友,对这件事也很诧异。
小何称“职场骚扰”的说法让人难以接受
小何告诉记者,8月16日下午,他收到了公司发来的一封电子邮件,名称为“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对于邮件内容,小何表示不能接受。
今年6月,经过层层选拔后,小何和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7月5日刚通过了试用期。
小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回忆起在公司里和女同事们的相处状态,他说,因为是新单位,为了尽早地融入,自己对同事们比较热情,但要说“职场骚扰”,这有点让人难以接受。
“下班回家时,有同事离地铁站很远,七八百米,然后我是开车回家的,我就跟同事说要不要一起,我可以送你们到地铁站。”小何说,在收到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前,公司并没有找自己沟通核实过此事,而是直接就作出了这样的决定。他要求公司提供投诉的女同事的相关信息,以便当面对质,但是遭到了公司方面的拒绝。小何表示,他曾私下联系过一些女同事,但这些女同事都予以了否认。
在记者采访时,该公司的一位负责人姚先生来到了现场,并主动向记者介绍了情况。据姚先生介绍,公司总共就几十位女同事,近期反映情况的就有七八位,她们无一例外都将矛头指向了小何。
在姚先生提供的聊天统计中,确实有不少关于小何在非工作时间疑似骚扰女同事的记录,有指身体贴太近的,也有打听对方家庭住址的,但在记录中,投诉的女同事都使用了匿名。
那么公司方面有没有针对这些情况向小何本人进行过核实呢?对此,姚先生表示,“说实话,我们是第一次处理这种事情,我们没有把他定性很大的罪名,或者说一些指责,我们把他定性为对大家的工作造成了干扰,然后以这种方式去和他沟通,也没有给他安帽子说这个就是某某骚扰。”
记者提出,希望能在不拍摄的前提下和公司的女同事当面核实情况,但这个要求被公司负责人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拒绝了。
律师认为公司的做法失之偏颇
姚先生承认,公司目前还没有调取办公区域的监控,所以小何是否存在身体上的骚扰行为还未可知,但基于多位女同事的感受,公司做出了辞退小何的决定,公司方面也愿意和小何进行沟通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小何认为,公司这样的做法已经对他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影响。
“找工作很不容易,这份工作公司面试了几十个人,我才通过的,我的领导非常欣赏我,他都没想到公司通知我被辞退是这个原因。”小何说,自己跟女朋友在一起快5年了,“这个事她也感到很诧异,她知道我的人品和性格,她觉得顶多是我刚入公司要适应环境,可能对大家比较热情。我要公司给我辞退的补偿。关于我名誉受损的问题,公司要出面公开道歉。”
报道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报道称,职场性骚扰的定性要素可以归纳为5点:一、多发生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二、行为人与受害人存在同一单位的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三、行为人实施了骚扰行为,除去常见的使用不恰当的言语和图文、不必要的肢体接触等情形,也包括利用职务升迁、业绩考核、工作调动、辞退等施压,提出不合理要求的情形;四,该行为有损于受害人人格和尊严,受害人持排斥态度;五、该行为对受害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使其处于受胁迫和羞辱的工作环境中。
报道指出,小何在工作中和女同事之间的相处是否存在职场性骚扰的嫌疑,目前还需要更确凿的证据。小何希望能当面对质,获得申辩的机会。
对此,630法律服务团的杜江涌律师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我个人认为公司的这种做法失之偏颇,如果确有证据表明员工对其他同事有骚扰或者不当行为,导致同事投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我们可以按公司的相关规定以及法律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在解除之前应该给予对方申辩的权利,同时听取双方的意见,对问题予以核实,也是公司应该尽到的义务。”杜律师说。
杜律师认为,公司如果只是单方面听取一家之言,而没有对问题进行全面的了解、核实,这也是对被辞退员工权利的一种侵犯。律师建议,小何可以就此事与单位进行协商,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确认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