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导致托育资源不足,影响到孩子的早期教育。同时也会导致非法托育机构存在,威胁孩子的安全和健康。政府应该加大投入,增加托育机构的数量和规模。可以通过建立更多的托儿所、幼儿园和家庭式托育中心等方式来缓解资源紧张的局面。此外,政府还可以鼓励并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例如与民间企业合作,共同打造社区托育中心,以满足不同家庭的需求。
近年来,托育正在成为新生代父母养育宝宝的新选择,相关数据显示,现阶段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数量约4000万,超过三成婴幼儿家庭有托育需求。当前,我国托育服务体系发展势头良好,但总体仍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一些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家长面对各类托育机构,时常会产生迷茫和焦虑的情绪,那么,家长该如何选择正规的托育机构?如果发生侵害,又该如何寻求法律保护?
对于托育市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近期对相关案件调研后发现,部分托育机构通过仿冒知名机构“蹭名牌”或者虚假宣传的方式,诱导欺骗家长报名入托;部分合同存在遭遇霸王条款、预付费等法律风险。对此,法官提醒,家长在选择托育机构前应通过国家卫健委或当地相关主管部门查询,了解相关托育机构是否已备案,确保其“有证”经营,别为假冒品牌买单,同时要仔细审阅合同,尤其注意合同条款中所载明的双方的权利义务。
警惕“蹭名牌”托育机构
“托育机构是指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石景山法院法官张鸣说,当前部分托育机构利用家长存在的品牌认同心理,通过仿冒知名机构“蹭名牌”或者虚假宣传的方式,诱导欺骗家长报名入托。
此前,某地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一婴幼托育有限公司未经授权使用其他知名早教机构的商标。经查,该婴幼托育公司所在楼层外墙广告牌、经营场所门口标识、大堂吧台及大堂西侧墙上悬挂标牌上均可见知名机构的字样。经过核查,该婴幼托育公司承认使用知名机构的品牌商标并未得到授权,属于冒用该商标。对此,执法部门以上述行为违反我国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以罚款。
张鸣称,早在2019年,国家卫健委等四部门就联合印发了《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其中规定,举办托育机构的,应当办理登记和备案;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此外,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实施混淆行为,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无资质办托’存在巨大法律风险,备案相当于给托育机构上了第一道安全门,是托育机构进入行业的‘入场券’。”张鸣说,对于经营者而言,经营前依法依规履行备案手续,否则一旦被执法机关查处,轻则要求整改,重则关停罚款。
预付款退款有章可循
不少托育机构为收揽资金,多以各种优惠吸引家长多缴纳预付款,由此引发的托育服务预付费退费纠纷日渐增多。
为规范托育机构的服务行为,化解预付费退费纠纷,保护家长的合法权益,各地纷纷出台了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合同规范指引。在北京,北京市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婴幼儿托育服务合同(试行)》示范文本。其中明确提出,家长自缴费之日起7日内,婴幼儿未入园的,家长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托育机构应在收到申请5日内一次性全额退还预付款;由于乙方(托育机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乙方按照原定优惠方案计算托育费,餐费按婴幼儿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为孩子报名托育机构时,家长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重点关注其中涉及的托育服务起始时间、价格、课时,特别是预付款的交款方式、退费手续、退费流程、优惠适用条件等,付费后不要忘记索要合同及相关票据作为依据。”石景山法院法官郭浩提醒,托育机构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并积极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如采取增大字体、增加下划线等合理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不得通过各种霸王条款侵害家长及婴幼儿权益。
郭浩表示,后期双方如果发生退费纠纷,家长可自行与商家协商,也可寻求相关部门协调;如果商家依然不愿意退费,家长可收集相关资料和证据,进行诉讼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