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男子拿菜刀砍死邻居 死者家属向其索赔54万余元
发布时间:2023-10-12 16:57:31|来源:红星新闻|作者: 王超

  一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男子拿菜刀砍死邻居 死者家属向其索赔54万余元。

  一名男子从家中拿出菜刀,对着邻居头部猛砍三下,最终导致邻居死亡。后经鉴定,男子患有精神分裂症……这是2022年3月5日发生在陕西一个村庄的悲剧。

  事后,法院决定对该男子强制医疗。死者家属提起诉讼,向该男子及其监护人索赔死亡赔偿金等54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涉事男子赔偿死者家属53万余元,不足部分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该男子一方不服提起上诉。10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二审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文书显示,王某是一名精神病人,其母亲郭某是其法定监护人。事情发生在2022年3月5日下午6时许。当时,王某从位于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渭城街道某村的家中拿出菜刀,在邻居王某某家门口用菜刀猛砍王某某头部三下,致69岁的王某某颅脑损伤及失血性休克死亡。随后,王某拨打110、120并在现场等候,直至民警到场。

  2022年4月4日,经陕西司法精神病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王某涉嫌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后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2022年7月15日,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王某强制医疗。

  事后,死者儿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王某的法定监护人郭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54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权的,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王某在事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郭某对王某尽到监护义务,故应由监护人即被告郭某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王某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53万余元,被告郭某对该款项中被告王某不能给付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方提起上诉。10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本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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