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卓被拐案抗诉被驳回 孙海洋:继续致力于呼吁“拐骗”与“拐卖”同罪。
据贵州电视台“百姓关注”报道,10月24日,记者从深圳前海蛇口自贸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孙卓被拐案抗诉被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审查,院方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决定不予抗诉。
24日,孙海洋告诉红星新闻,得知抗诉申请被驳回,他感到无奈。接下来,他会与律师沟通,希望能把司法程序走到底,追究拐走孙卓的吴某龙的责任。
孙海洋说,他将继续致力于呼吁“拐骗”与“拐卖”同罪。“拐骗罪的最高量刑只有5年,我知道我们的司法程序没有问题。但拐走一个孩子,无论是‘骗’还是‘卖’,给一个家庭造成的伤害是同样巨大的。”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23年10月13日下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龙拐骗孙卓和符建涛、吴某光包庇一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以拐骗儿童罪判处吴某龙有期徒刑5年,以包庇罪判处吴某光有期徒刑2年。同时判令吴某龙赔偿孙某飞、彭某英损失42万元,赔偿符某、彭某某损失42万元。
庭审结束后,孙卓父亲孙海洋、符建涛母亲彭冬英均表示,无法接受判决结果,会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虽然在名称上仅有一字之差,但量刑并不相同。拐骗儿童罪的顶格量刑为五年有期徒刑,拐卖儿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区分二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以出卖为目的并获取金钱或其他形式的利益。(相关报道>> 孙卓、符建涛被拐案一审宣判:吴某龙犯拐骗儿童罪获刑5年 孙、符家属:将提请检方抗诉)
一审过程中,虽然被害人的代理律师提出新的事实,称吴某龙曾向符建涛的养父吴先生借款3万元一直未还,主张这3万元应当认定为吴某龙拐卖儿童获取的利益,但经公安机关补查,法院审理后认为,该3万元是在2018年支付的,距离吴某龙将符建涛交给其养父已有11年之久,不符合利益交换常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3万元系出卖儿童的违法所得。
孙海洋则向记者表示,他始终不相信吴某龙没有因拐走两名儿童获得经济利益。“(案发于)2007年,现金交易不像电子交易那样有迹可循,多年前的手机聊天记录也很难查。可是,冒这么大的风险偷小孩送给别人养,还不要钱,难道他是在‘助人为乐做好事’?”
此次抗诉申请被检察院驳回后,孙海洋还能通过哪些途径获得救济?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本案属于公诉案件,如果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判决有不同意见,不能直接提出上诉,亦不能再次就法院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再次提出自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抗诉被驳回的情况下,还有以下途径可以救济:(1)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2)向驳回抗诉申请的上级检察院再次申请抗诉。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有两种形式——自诉与公诉。刑事自诉案件有明确的范围,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主要包含侮辱、诽谤罪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而刑事公诉是指行使国家公诉权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或对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依法提请法院审判的诉讼活动。
赵良善指出,孙卓被拐案属于公诉案件,孙海洋自然不能提起刑事自诉,如对一审刑事判决不服,只能请求检方提起抗诉。
红星新闻记者 王语琤 孙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