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骑行者骑行撞人后逃逸致轻伤一级 警方对其处以罚款并行政拘留10天。
北京市交管局:1名撞人后逃逸的骑车人被行拘10天
11月14日,北京市交管局发布消息,警方于本月将一名撞人后逃逸的骑车人处以罚款并行政拘留10天。
事故发生在9月14日早晨,在石景山区石景山路首钢厂东门路口西侧,黄某骑自行车和张某同方向骑行,黄某所骑自行车车右侧与张某所骑自行车左侧接触,两车倒地,张某撞到道路右侧护栏上受伤。眼见张某脸部受伤,鲜血直流,黄某拨打120后,骑车逃离现场。
事故发生后,办案民警与黄某取得联系,黄某到石景山交通支队投案。他辩解说,他当时急着要去公司面试,所以拨打120后离开了。11月1日经鉴定,张某为轻伤一级。石景山交通支队依法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肇事逃逸,对他作出处以200元罚款,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帮助。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