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南充一夫妻因感情不和闹离婚 前妻说不是亲生的5岁儿子判给谁?
结婚7年后,四川南充一男子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协商离婚,不到5岁的儿子跟着他生活。3个月后,婆婆与前儿媳争吵时,前儿媳竟说“孩子不是你们家的”。后经鉴定,男子确定孩子与自己确无生物学父子关系。
3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南充市西充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判决确认男子张某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判决已经生效,孩子目前已跟随其母生活。
据了解,2016年7月,男子张某与女子李某登记结婚。2018年12月,儿子小张出生。2023年2月,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在西充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小张跟随张某生活。不过,在离婚3个月后,李某不按约定支付抚养费,张某母亲与李某吵架发生嫌隙,李某将儿子带走并扬言“孩子不是你们家的”。张某因此也对儿子小张的身世产生怀疑。后经过鉴定,张某发现小张与自己确实不存在生物学父子关系。
2023年12月,张某举证证实,并将小张作为被告诉至南充市西充县人民法院,要求否认亲子关系。
今年3月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西充县人民法院获悉,案件受理后,法院依法组织重新鉴定,排除了张某与小张的生物学父子关系。法院最终判决确认张某与小张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据了解,小张目前已跟随其母亲生活。
■法官说法 1.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谁可以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答:“亲子关系纠纷”是《民法典》生效后的新增案由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的主体是夫妻一方,成年子女只能提出亲子关系确认之诉;二是当事人提出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之诉时应当有正当理由,即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关于父或母一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举证证明责任
答:《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只有在“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基础上才能提起“亲子关系”之诉。“有异议”和“有正当理由”必须同时满足。仅凭怀疑或猜测随意提起亲子关系之诉,无助于维护亲子关系诉讼的严肃性,也不利于夫妻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父或者母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时,还需要举证证明“有正当理由”。
3.如果父或母一方要求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配合亲子鉴定,法院会如何推定?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