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结婚3月后闹离婚要退还“彩礼”吗?“见面礼”“改口费”算不算彩礼?
发布时间:2024-03-05 20:32:46|来源:扬子晚报/紫牛新闻|作者: 张建波

  小夫妻结婚3月后闹离婚要退还“彩礼”吗?“见面礼”“改口费”算不算彩礼?

  经媒人介绍相识,5个月后举行婚礼,但一直没有办结婚登记,又过了3个月,一次争吵后,女方提出分手。男方同意了。之后面对女方“挽回”,男方不予理会,态度坚决,并要求对方退还“彩礼”,最终闹到了法院。但在“改口费”等费用算不算“彩礼”,没有领证算不算“共同生活”,“彩礼”到底该退几成的问题上,双方意见不一致,法院会怎么判?

  3月5日,无锡市新吴法院旺庄法庭法官就一起婚约财产返还案件接受记者采访,这也是最高法“彩礼新规”实施后,无锡首例判决案件。

小夫妻结婚3月闹离婚 因“彩礼”返还闹上法庭

  小吴和小于(均为化名),都是“80后”,一个在苏州上班,一个在无锡上班,小于比小吴大两岁。

  2022年5月,两人经媒人介绍认识,随后确立了恋爱关系。因为本来就是奔着结婚去的,2个月后,就开始谈婚论嫁。期间,小吴母亲还按照当地“改口费”的习俗,给了未来儿媳妇小于6600元红包。

  当年10月,两个人在男方小吴家举行了婚礼,又在女方小于家办了回门宴。婚礼当天,小吴给了小于彩礼88000元,小吴妹妹又给小于8000元“见面礼”。前前后后,小吴一家一共给了小于102600元。仪式后,两个人各自前往自己工作的城市,平时不住在一起,只有周末才见面同居。期间,小于多次到医院就诊,为生孩子做准备。

  而由于各种原因,两个人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2023年1月,春节放假,两个人都回老家过年,住在小吴家为两人安排的婚房内。期间,因为一些琐事,两个人发生了争吵,作为妻子的小于,一气之下提出了“分手”,把结婚时购买的金饰都还给了小吴,并通过手机向其转账26000元,意思是退还“彩礼”。但没过两天,小于就后悔了,向小吴赔礼道歉,表示希望能和好。

  但小吴态度坚决,认为双方没有和好的可能,坚持要分手,还把对方微信拉黑。同时,要求小于把余下的76600元“彩礼”退还给自己,但小于不同意。最终,小吴向法院起诉,要求小于退还剩余的76600元的“彩礼”。

“改口费”、“见面礼”非“彩礼” 法庭判决女方返还六成

  新吴法院旺庄法庭法官钱歆雯受访时称,“彩礼”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时,一方依据习俗向另一方给付的钱物。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会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是否属于“彩礼”范围。

  具体到小吴和小于的这起案件,法庭认为,小吴母亲给的红包6600元及妹妹给的红包8000元不予认定为“彩礼”,都属于“赠与”,故彩礼金额为88000元。

  具体来说,即使如小吴所说,其母亲给的6600元是“改口费”,但也是系长辈对晚辈的一种自愿赠与,是一种情感表达,不能算是“彩礼”,而是属于私下赠与的“红包”。与此同时,小吴妹妹在婚礼现场给的“见面礼”或“结婚礼金”8000元,当天就已经返还给了小吴的母亲,因此也不能纳入“彩礼”范围。

  与此同时,法庭认为,虽然小吴与小于未进行结婚登记,但双方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因此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而据法庭调查,虽然是小于最先提出不想继续一起生活,但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并结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看出不履行婚约、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实际是小吴,其应对双方解除婚约、拒绝办理结婚登记并继续共同生活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在综合考虑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及过错情况后,法庭判决由小于返还彩礼的60%,此前已返还的彩礼可作相应扣减。

“彩礼新规”细化操作流程 返还比例要综合考虑

  法官表示,最高法《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于今年2月1日正式施行后,有关彩礼及返还的话题备受关注。法院在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时,既要依法裁判、平衡双方利益,更要释法明理,引导大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虽规定了彩礼返还问题,但尚有两种情况未规定。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彩礼,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比如小吴和小于这起纠纷中的这种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彩礼应当返还,但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案中,小吴和小于有“夫妻生活”,还为了生孩子的事情多次求医,且双方得到了彼此家庭和亲属的认可,可以认定是有“夫妻之实”的共同生活。而考虑到“共同生活”的事实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情况的,“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女方全部返还彩礼,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权益。”

  据悉,此次施行的“彩礼新规”的第五、第六条对该两种情况进行了补充规定,确认审理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风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可以说,《新规》进一步完善了彩礼返还规则。

  此外,“彩礼新规”还明确了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新规第三条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至于返还比例,要考虑到共同生活时长,是否有生育,以及双方的对错等,具体裁量确定。”

  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是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者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520、1314这些金额或者情人节礼物之类的,是不能认定为‘彩礼’,也不予返还的!”

编辑:涵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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