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斩断特大非法采砂产业链 快来了解一下何为非法采砂!
近日,镇江市金山地区人民检察院对仲某某等80余人提起公诉,他们在半年时间里,非法采砂22万多吨,现场运输、转卖,非法获利1200万多元。直到最后面对警方证据确凿的审讯,非法采砂团伙仍在做着最后的抵抗。首犯仲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153万元;其余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4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此外,仲某某等涉案当事人还被判处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80余万元。
非法采砂立案标准如下:
(1)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
(2)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
(3)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八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 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