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被害人代买毒品并阻挠他人求救120过失致人死亡 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4年
发布时间:2023-09-14 11:06:05|来源:阳江市人民政府|作者:

  男子为被害人代买毒品并阻挠他人求救120过失致人死亡 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4年

  近日,阳西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代买毒品而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依法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韦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2021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韦某某、被害人梁某某等人在阳西县某酒吧饮酒。韦某某明知“咔哇原料”是国家明令禁止的毒品且对人体有危害,仍应梁某某要求为其代买一瓶“咔哇原料”,梁某某随即用酒水勾兑吸食。当天1时38分许,梁某某出现头部向后仰倒的昏睡症状,在场的陈某某有所察觉,多次拍打、推动、拖拽试图叫醒梁某某,在拖拽过程中还不慎将梁某某的头部砸向酒吧桌面,而梁某某全程无回应,陈某某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被告人韦某某出于担心梁某某被送至医院抢救,会被医生发现其吸食毒品而报警,自己也会因此被公安机关查处,遂阻止陈某某拨打120。在陈某某走到酒吧门口等待救护车时,韦某某再次把陈某某拉到酒吧侧边的草坪上进行劝说。1时56分许,120救护车到达酒吧门口,因未能联系上报警人,无法找到需抢救的人员,随即离开。之后,韦某某及在场人员多次对梁某某实施按压人中等急救,并探鼻息、听心跳。2时56分许,韦某某等人将梁某某送往阳西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3时48分,梁某某经抢救无效宣布死亡。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某符合γ-羟基丁酸中毒而死亡。

  阳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是在场人员中唯一明确知悉被害人梁某某已过量吸食毒品“咔哇原料”的人,其因提供毒品给梁某某吸食的先行行为而对梁某某负有特定的保护义务。在梁某某出现昏睡不醒等异常症状后,虽然韦某某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但却轻信可以避免,未及时对梁某某采取有效的救治措施,并且阻挠陈某某向120急救中心请求救助,延误了救助时机,最终导致梁某某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予刑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韦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编辑:澜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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