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已发生的改革和未完成的改革,在统计上表现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提高,以及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的差别。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同时还要求把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纳入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体目标。2023年4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恢复和扩大需求是当前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关键所在。
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加快破除城乡二元结构,是把促进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同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目标要求有机结合的重要举措。
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窗口期
中国式现代化面临的一个任务是,如何通过中国特色道路实现各国现代化普遍追求的目标。共同特征在特殊国情下的实现方式,要求中国加快消除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二元经济发展是发展中国家利用劳动力丰富这一资源比较优势,兑现潜在的人口红利,取得快速经济增长,从而实现对发达国家赶超的一个重要发展阶段。在改革开放时期,随着剩余劳动力转移、非农产业就业扩大,以及城市化带来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城乡收入差距相应缩小,城乡二元结构已趋于弱化。
旨在缩小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既遵循现代化的一般规律,也有实现过程的中国特色。作为二元经济发展的综合性结果,经济社会结构的二元性特征,即城乡之间发展水平和生活质量之间的强烈反差,也在这个过程中得以减弱。然而,体现现代化特征的一些关键发展指标,虽然随人均收入水平提高得到改善,却并非自然而然的结果。缩小在这些关键指标上的城乡差距,应该成为新发展时期的政策着眼点和措施着力点。中国经济发展阶段和现代化进程,已经到了这样的阶段,要求在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之前的这个短暂窗口期,在城乡均衡发展的重要领域实现突破,显著缩小在关键经济社会指标上的差距。
从现在起到2035年基本实现现代化,中国将经历从中等偏上收入国家到高收入国家的实质性跨越,亦即从发展中国家到发达国家的跨越。这个重要的窗口期又可以分成两个区段,相应地面临两个方面的挑战:一是稳定跨越中等收入阶段,避免很多国家遭遇过的中等收入陷阱;二是巩固和提升作为高收入国家的地位,着力在关键经济社会发展指标上,缩小乃至消除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的差距。完满地应对这两个关键挑战,特别是实现第二个区段的目标,关乎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成色。
根据世界银行数据,中国人均GDP在2022年达到12720美元,2023年将跨过高收入国家门槛(13205美元)。如果对高收入国家进行三等分组,大体来说,我们可以把人均GDP处于13205美元到23000美元区间的国家,看作第一组,超越这个组即意味着成为中等发达国家,这正是中国在2035年要实现的远景目标。以处于这个区间的其他国家作为“参照系”,让我们来看除了人均GDP之外,还有哪些关键指标既体现现代化的内涵,又反映消除城乡二元结构的进程。通过这些关键指标的比较,可以从城乡二元结构的角度,看到中国已经达到的现代化水平,以及预期达到的目标;缩小在这些指标上与更高发展阶段国家之间的差距,为我们提示了实现目标需要采取的行动。
根据世界银行数据,中国相当于参照系国家平均水平的比例,在整体劳动生产率上为48%,在农业劳动生产率上为29%,在农业就业比重上为368%,在城市化率上为87%。作为现代化的一个决定性标志,劳动生产率既反映一个经济体的产出能力,也是经济增长成果的综合体现,还是发展成果能够获得共享的基础。因此,把提高劳动生产率作为现代化任务,可以实现目标与手段的有机结合。
缩小劳动生产率差距的重要途径,是深化资源配置过程,加快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推动城市化水平提高。这相应地要求通过户籍制度改革,大幅度增加政府社会性支出,显著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和城乡之间的均等化程度。
户籍制度改革的本质与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户籍制度阻止人口和劳动力从农村向城市迁移的功能已经被打破,城乡居民可以自由迁徙、居住和就业。然而,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益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以户籍身份来确认,不仅造成城乡之间的差别,也使进城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庭成员,仍不能在城市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义务教育、补贴性住房等待遇。这成为民生保障未能实现全民均等覆盖的一个难点和堵点。因此,户籍制度改革的核心,便是破除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面的这种差别对待。
户籍制度已发生的改革和未完成的改革,在统计上表现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提高,以及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的差别。2021年,这两个城镇化率分别为64.7%和46.7%,也就是说,按照常住口径统计的城镇人口为9.14 亿,而按照户籍口径统计的城镇人口只有6.60亿。两者之间的差额即2.54亿人,为常住城镇却没有城镇户口的居民,其中外出农民工显然占比最大。
2022年,中国有1.72亿外出农民工,其中年末在城镇居住的为1.3亿人。这里的“外出农民工”系指户籍在农村,年内外出从业6个月及以上的劳动者。鉴于城镇常住人口的统计定义,同样指在城镇居住6个月及以上的人口,所以,外出农民工中绝大部分是没有城镇户口的城镇常住人口,数量应该在1.3亿~1.7亿之间。在中国的语境中,这种规模庞大的人口居住和工作在城镇,却没有获得城镇户籍身份的情形,代表着城镇化过程不完整或未完成。
说到常住人口和户籍人口两个城镇化的脱节,既是针对微观层面的农民工处境而言,也是针对宏观层面的城市化功能而言。户籍制度改革便是针对现实状况,不仅推动城镇人口比重的提高,也更加着眼于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从制度层面破除城乡二元结构。除了着眼于使新市民的就业、社保和其他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得到制度性保障之外,户籍制度改革还需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方面,应该保障家庭成员共同生活的权益,使儿童获得平等的教育机会和质量,使老年人得到更好的赡养、照料和精神慰藉。伴随着农村劳动力普遍性的外出打工,形成了特殊的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现象。据国家统计局、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2020 年中国儿童人口状况:事实与数据》公布的数据,2020年,全国城乡这两类儿童占全部17岁及以下儿童人口的46.4%,其中农村儿童处于流动和留守状态的比例更大。这个庞大的儿童群体,在受教育机会和教育质量方面往往遇到较大困难,在父母照料和学习辅导方面存在缺失,在学习起跑线、身体和心理健康、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
另一方面,应该使居民在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均能享受到城市提供的生活和发展机会,具有稳定的人生目标和生活预期。由于大部分农民工没有获得城镇户口,进城务工同在城市落户相脱节,这个群体不能完整和充分地参与城镇化,就业期间不能充分享受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他们的子女不能充分利用城市良好的教育资源,工作到一定年龄还要回到农村。这不仅降低了农村人口和劳动力的社会流动性,还会由于劳动力供给不充分、消费能力孱弱、消费意愿不强、个人创造力和创业精神难以充分施展等,给宏观经济和长期增长带来不利的影响。
在理念上,完整的城镇化同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是完全吻合的。从内涵上,城镇化是否做到以人为核心,归根结底要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推进目标和检验标准。从实践上看,户籍制度是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反映。因此,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必然要求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着眼于使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成为户籍居民。从逻辑上,当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差别被消除,户籍制度的初始动机不复存在、传统功能也就不再需要,也就达到了制度建设的目标。
创造激励相容的改革环境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需要在各参与方之间,创造出激励相容的内生动力。户籍制度改革这项任务,在学术界和政策研究领域一直具有高度的共识,党中央和国务院也很早便将其置于改革日程之中,多次做出相应的部署,也取得了可见的成效。然而,城镇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还是相互脱节的两个人口群体这一事实,意味着改革任务尚未完成。改革进度不如预期的原因之一,是在地方政府同中央政府之间,存在着推进改革的激励不相容现象。
户籍制度改革可以产生真金白银的改革红利。从供给侧来看,农民工市民化可以扩大和稳定城镇非农产业的劳动力供给。更好的非农就业预期可以产生对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拉动效应,从而推动产业之间的资源重新配置,为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创造条件,达到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显著效果。研究表明,户籍制度改革的两种效应,即提高非农产业劳动力供给和提高经济整体的生产率,分别能够以相同的幅度提高GDP的潜在增长率。从需求侧来看,农民工的市民化不仅有利于提高工资水平和收入增长预期,从而提高这个人口群体的消费能力,还可以通过更完善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解除他们消费的后顾之忧,创造扩大消费从而稳定社会总需求的显著效应。
问题在于,户籍制度改革的收益大都表现在宏观经济层面,而推动改革的主体通常是地方政府。虽然从数量上说,改革红利显著大于改革成本,但是,地方政府不能获得全部改革红利,却要为城镇户籍人口的增加埋单,是扩大财政的社会性支出的承担者。这种在整体收益与局部成本之间的不对称性质,以及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激励不相容现象,构成改革未能取得更大进展的堵点。
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体制机制的整体配套和各参与方的协同推动。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调整形成有效激励,使地方政府能够有内在动力放开城市户籍,使基本公共服务成为普照之光,本身也是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打通激励不相容这一堵点的关键,是中央政府进行顶层设计和承担更多支出责任,并与地方政府之间形成合理分担改革成本、合理分享改革收益的稳定预期。
创造户籍制度改革的激励相容性,应在以下几方面着力。首先,把城乡一体化均衡发展,特别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城乡收入差距缩小等要求,纳入对地方政府履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职责的考核,加大地方政府推动户籍制度改革的紧迫感。其次,政府履行更大的再分配职能,建设覆盖全民、全生命周期的社会福利体系。特别是在老年抚养比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模式不可避免要进行调整,要求更高层次的基金统筹和更加普惠的支付。最后,把城镇户籍人口的增长,同诸如土地供给、基础设施建设、城建等调控指标挂钩,可以提高户籍制度改革激励的精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