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虽然食品安全法赋予消费者十倍赔偿的权利,但权利不可滥用。“钓鱼”打假等行为,不仅冲击我国民事法律规范所倡导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而且背离相关法律法规的设立初衷与价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近日,四川某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一份告诫书,称对恶意投诉举报行为提醒告诫:严禁以牟利为目的消费进行投诉举报,严禁以知假买假的消费进行投诉举报,严禁以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进行投诉举报。此举引发社会热议,该不该支持知假买假,网友莫衷一是。
记者就此联系该局采访,至发稿时未得到回应。据公开信息梳理发现,近年来,国内有多个地方发布类似公告甚至规范性文件,提出不予受理知假买假等恶意投诉举报行为。
多位民间打假人和法律专家受访时认为,将民间打假人知假买假后的投诉行为,定义为恶意投诉不予受理,尚缺乏法律依据。建议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消费者的内涵和外延,对民间打假与“假打索赔”进行严格区分,并建立惩罚性赔偿分级适用制度,对食品药品等影响群众生命健康的产品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反之则适当降低惩罚性赔偿力度,随之调整投诉举报奖励制度,优化举报质量。
不受理知假买假投诉举报
限制消费者正常维权行为
民间打假人陈胜金告诉记者,多地市场监管部门出台类似禁止恶意投诉举报的公告或规范性文件,不予受理知假买假等投诉举报行为,目的之一在于限制民间打假人打假;还有一些地方虽然没有出台此类政策文件,但实操中,对于投诉举报人知假买假、多次投诉举报、不以消费为目的的购买行为,同样不予受理。
陈胜金举例说,他曾举报贵州某市10家单位销售假药,查实8件,判刑5件,申请奖励时,当地市场监管局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由不予支持;曾举报云南某市某区15家单位销售假药,当地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12件,申请奖励时同样遭到拒绝,原因是市场监管部门认为他不是以消费为目的的购买。
他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兑现奖励,法院均判决市场监管部门败诉并支持对他予以奖励。
“就投诉举报而言,无论是以牟利为目的,还是知假买假,或超出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消费,只要其中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作为行政机关不应一律不予受理。”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饶伟认为,行政机关可以引导相关消费领域的维权行为,在维权行为超过法律规定边界时予以处罚,但不应该直接作出禁止性规定。
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王毅认为,从行政行为目的正当和比例原则考量,一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的上述行为旨在维护、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但该方式限制了公民的权利救济途径,与行政目的相比较,对于普通消费者的权利限制过大,有违比例原则。
在他看来,民间打假人通过发现假冒伪劣商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主张赔偿(包括惩罚性赔偿),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企业之间良性竞争,大有裨益。如果对该类举报投诉行为予以限制,容易影响、限制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投诉维权。“只要消费者的行为不构成权利滥用,对其正常的举报投诉不应该予以限制。”
“一些地方的做法,实际上是把民间打假等同于‘假打索赔’,而实际上两者有本质区别,民间打假人只要打的是假冒伪劣商品,就是真打而非假打,打假牟利也不构成道德风险,事先知道假货而购买并去维权,与购买后发现假货去维权也无本质区别,因此不应对正常投诉举报行为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专家委员会委员张进先说。